金堂县非洲猪瘟防控生猪养殖场(户)行政告知书

各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保障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四川省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以及《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各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环保要求,并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档案。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3号),自10月23日起,暂停生猪跨省外调,加强省内调运监管,关闭生猪交易市场。运输活畜禽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三、自10月22日起,全县严禁使用泔水饲喂生猪。

四、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生产的猪用饲料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产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继续使用。

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和从业人员清洁消毒,减少人员进出频次,动物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六、把好生猪进出场关口,严禁来源不明、证物不符的生猪进场。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钝缘软蜱的接触。

七、发现可疑疫情,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应按照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执行“五不处理”: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丢弃。

八、必须按照农业部和四川省的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并对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生物制品。

九、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检疫证明。

十、从省外购进非种用乳用动物用于继续饲养的,应当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监分所报告。隔离饲养观察期满后,动物无异常的方可混群饲养。

十一、饲养畜禽使用饲料添加剂、兽药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使用规定。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用药,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停药期、休药期规定。不得使用兽药原料药和人用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场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十二、出售动物,要按规定申报检疫。不得销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规定应当佩戴而未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

十三、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养殖场,除了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向畜牧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销售种畜禽,不得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不得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不得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不得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不得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十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其他规定。

十五、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堂县农林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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