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縣非洲豬瘟防控生豬養殖場(戶)行政告知書

各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

為加強非洲豬瘟防控,保障養殖業健康穩定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國務院、農業農村部、四川省政府及省市有關部門通知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以及《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範(試行)》《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各養殖場(戶)要切實履行動物防疫主體責任,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符合環保要求,並建立真實完整的養殖檔案。

二、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農辦牧﹝2018﹞53號),自10月23日起,暫停生豬跨省外調,加強省內調運監管,關閉生豬交易市場。運輸活畜禽車輛不再享受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

三、自10月22日起,全縣嚴禁使用泔水飼餵生豬。

四、暫停使用以豬血為原料生產的豬用飼料飼餵生豬。庫存的有關飼料產品,待其生產和銷售企業的產品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陰性後,可以繼續使用。

五、建立並實施嚴格的衛生消毒制度,做好生物安全防護和從業人員清潔消毒,減少人員進出頻次,動物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及時清洗、消毒。

六、把好生豬進出場關口,嚴禁來源不明、證物不符的生豬進場。提高場所生物安全水平,採取措施避免家養豬群與野豬、鈍緣軟蜱的接觸。

七、發現可疑疫情,必須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應按照規定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洩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洩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嚴格執行“五不處理”:不宰殺、不食用、不銷售、不轉運、不丟棄。

八、必須按照農業部和四川省的規定做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並對規定應當加施畜禽標識的動物加施畜禽標識;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批准的生物製品。

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取得檢疫證明。

十、從省外購進非種用乳用動物用於繼續飼養的,應當進行隔離飼養觀察,並在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監分所報告。隔離飼養觀察期滿後,動物無異常的方可混群飼養。

十一、飼養畜禽使用飼料添加劑、獸藥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使用規定。預防和治療動物疾病用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停藥期、休藥期規定。不得使用獸藥原料藥和人用藥,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養殖場不得對外提供自行配製的飼料。

十二、出售動物,要按規定申報檢疫。不得銷售未經檢疫、檢疫不合格或規定應當佩戴而未佩戴畜禽標識的動物。

十三、從事種畜禽生產的養殖場,除了遵守以上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需向畜牧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銷售種畜禽,不得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不得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不得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不得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種畜禽;不得銷售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不得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鑑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十四、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的其他規定。

十五、各級政府及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金堂縣農林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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