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考試,《管理》合同法及價格法《精華資料及重點習題》

造價工程師考試,《管理》合同法及價格法《精華資料及重點習題》

一、合同法

(一)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 人訂立合同。

1.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1)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口頭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外的方式來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

和推定形式

3.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

1)要約及其有效的條件。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說,要約 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所謂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 表示要約邀請並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

,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這 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和相對人同意後受其約束的 表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 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 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
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 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瞭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①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 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 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

開始計算。 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 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 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不可以撤銷) 4)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 的以外,為新要約

5)要約內容的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 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習題演練】

【例題】【2017】根據《合同法》,關於要約和承諾的說法,正確的是()。 A.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到達受要約人 B.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C.要約邀請是合同成立的必經過程 D.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答案】B

【解析】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A 錯誤;要約邀請並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 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和相對人同意後受其 約束的表示,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C 錯誤;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 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D 錯誤。

【例題】【2015】關於合同形式的說法,正確的有()。 A.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B.電子數據交換不能直接作為書面合同 C.合同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 D.電話不是合同的書面形式 E.書面形式限制了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協商

【答案】AD

【解析】關於選項 A,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關於選項 B,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 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 所載內容的形式;關於選項 C,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

其它形式;關於選項 D,書面 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不包括電話;關於選項 E,合同的任何形式都不限制了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協商。

【例題】下列文件中,屬於要約邀請文件的是()。 A 投標書 B 中標通知書

C 招標公告 D 現場踏勘答疑會議紀要

【答案】C

【例題】根據《合同法》,下列變更中屬於新要約的是()的變更。 A.要約確認方式 B.合同文件寄送方式

C.合同履行地點 D.承諾生效地點

【答案】C

【例題】【2012】根據《合同法》,下列關於承諾的說法,正確的是()。 A、發出後的承諾通知不得撤回 B、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C、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D、承諾的內容可以與要約的內容不一致

【答案】B

【例題】根據《合同法》,下列關於承諾的說法,正確的是()。 A.發由後的承諾通知不得撤回 B.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C.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D.承諾的內容可以與要約的內容不一致

【答案】B

【例題】根據《合同法》,下列關於承諾的說法,正確的是()。 A.承諾期限自要約發出時開始計算 B.承諾通知一經發出不得撤回 C.承諾可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D.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答案】D

【解析】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 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 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 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按照其約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 立的地點。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的情形還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 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2)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 接受的

5.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採取合理的方 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 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於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 格式條款

【例題】【2016】根據《合同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價款約定不明確又未能補充協議的, 合同價款應按()執行。

A.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 B.訂立合同時付款方所在地市場價格 C.標的物交付時市場價格 D.標的物交付時政府指導價

【答案】A

【解析】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 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例題】【2016】合同訂立過程中,屬於要約失效的情形是()。

A.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B.受要約人依法撤銷承諾 C.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未作出承諾 D.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做出實質性質變更

【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 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 變更。

【例題】【2015】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內容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時的 合同狀態稱為()。

A.合同訂立 B.合同成立 C.合同生效 D.合同有效

【答案】B

【解析】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所謂承諾生效就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 意見時的合同狀態,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

【例題】【2013】根據《合同法》,下列關於格式合同的說法,正確的是() A、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有利於保證合同雙方的公平權利 B、《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條款適用於格式合同條款 C、對於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D、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格式條款

【答案】B

6.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 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後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 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 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例題】下列情形中,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是()。 A.因自然災害,當事人無法執行簽訂合同的計劃,造成對方的損失 B.當事人雙方串通牟利簽訂合同,造成第三方損失 C.當事人因合同談判破裂,洩露對方商業機密,造成對方損失 D.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拒付合同規定的預付款,使合同無法履行,造成對方損失

【答案】C

(二)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概念;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 容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定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成立後,並非 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要在其他條件成就之後,才開始時生效

合同生效的期限 1)《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還可以約定附條件和附期限。附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兩種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我國主要指年滿 10 週歲但未滿 18 週歲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 行為的精神病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對該合同予 以追認,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的法定期限為 1 個月。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認的,則合同有效; 如果法定代理人在 1 個月內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不生效。但是 純獲利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宜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 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代訂的合同 1)無代理權人代訂的合同(即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這種行 為包括三種情況:行為人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被代理人名義訂立 合同

《合同法》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 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法》同時規定,與無代理權的人簽訂合同的人可以 催告被代理人在 1 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 合同不生效。 2)上述規定不包括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

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 理人具有代理權。《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 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合同法》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無處分權人如果在訂立處分

他人財產的合同後取得了處分權,例如由於繼承、買受、受贈等原因取得了該項財產的處分 權,或者經權利人追認,則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財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例題】根據《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包括()的合同。 A.損害集體利益 B.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 C.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 D.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E.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答案】BD

3.無效合同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法》對採取欺詐、脅迫導致合 同無效的行為,增加了限制性條件,即只有這類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時才無效

。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及其特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 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的合同。這類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撤銷權人。(屬於相對無效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效

3)可撤銷的合同一旦撤銷

自始無效。

(2)構成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撒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欺詐、脅迫的合同。 注意當事人未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撤銷該合同的權利。《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 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也歸於消滅。

【例題】【2012/2017】根據我國《合同法》,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有()。 A.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B.以欺詐、協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 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E.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答案】AB

【例題】【2012】根據《合同法》,下列各類合同中,屬於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是()。 A、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B、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C、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 D、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的合同

【答案】C

【案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是()的合同。 A.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C.因重大誤解訂立或訂立時顯失公平 D.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答案】C(其他為無效合同)

(4)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

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後果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例題】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情況下訂立了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情況好轉後,該當 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銷合同的申請,該合同被法院 予以撤銷。則該合同的效力自()起歸於消滅。

A.合同變更請求之日 B.合同成立時 C.合同撤銷請求之日 D.合同撤銷裁定之日

【答案】B

【案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於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其中仍具有法律效 力的是獨立存在的有關()的條款。

A.違約責任 B.履行期限和地點 C.解決爭議方式 D.質量保修範圍

【答案】C

【解析】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 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 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 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

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 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

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 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例題】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約定不明確,首先()。 A.可以協議補充 B.按合同有關條款確定

C.按照交易習慣確定 D.參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履行

【答案】A

【案例】【2016/2014】根據《合同法》,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且通過補充協議等 方式不能確定的,應按照()的市場價格履行

A.接受貨幣方所在地 B.合同訂立地 C.給付貨幣方所在地 D.訂立合同時履行地

【答案】D

【解析】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 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1)價格調整:《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

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 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 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對違約的一方不利

【例題】【2017】根據《合同法》,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合同時,對於逾期交付標的 物的處置方式是()。

A.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B.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C.無論價格上漲或下降,均按照新價格執行 D.無論價格上漲或下降,均按照原價格執行

【答案】A

【解析】《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 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 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例題】【2014】根據《合同法》,在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履行中,需要按新價格執行的情形 是()

A.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 B.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下降時 C.逾期提取標的物的,遇價格下降時 D.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

【答案】A

(2)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合同法》規定: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 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例題】甲、乙兩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但甲單位因丙單位的原因使合同延遲履行,則

()。

A 甲單位應向乙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B 丙單位應向乙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C 甲、乙兩單位均可向丙單位提出索賠 D 乙單位無權解除合同

【答案】A

(3)提前履行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 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部分履行 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合同的變更、轉讓 1.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 2.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是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後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為。合同 轉讓是合同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

而是變更合同主

(1)債權轉讓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並列出了三種不得 轉讓的債權: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 轉讓。 若債權人轉讓權利,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除 非經受讓人同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2)債務轉讓

《合同法》規定,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才能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3)債權債務一併轉讓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 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 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五)合同的終止 1.合同終止的條件

2.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1)約定解除條件。

2)法定解除條件。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 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 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解除權應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期限內行使,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 該權利消滅。

3.合同債務的抵銷

4.標的物的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 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 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 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 債權人所有。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例題】【2013】根據《合同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年。 A.1

B.2 C.3 D.5

【答案】D

(六)違約責任及其特徵 1.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責任制度 相比,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徵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可由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2.違約責任的承擔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 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例】【2016】根據《合同法》,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的特點有()。

A.違約責任以合同成立為前提 B.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 C.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D.違約責任由當事人按法律規定的範圍自行約定 E.違約責任按損益相當的原則確定

【答案】CDE

【解析】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的特點包括:①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②違約責任以違 反合同義務為要件。③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約定。④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 責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 主體之間的支付關係;其次,違約責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貫徹損 益相當的原則。

【案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構成違約責任的核心要件是()。 A.違約方當事人客觀上存在違約行為

B.違約方當事入主觀上有過錯 C.守約方當事人客觀上存在損失 D.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自行約定

【答案】A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承擔了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根據另一方的要 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對於非金錢債務,《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 合約定的,對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 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②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 未要求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 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 款。

【例題】【2013】根據《合同法》,下列關於定金的說法,正確的是()。 A.債務人準備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收回。 B.給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C.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債務,應當返還定金。 D.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違約時適用違約金條款。

【答案】B

【例題】某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的,根據《合同法》,違約方應支付違 約金並()。

A.終止合同履行 B.賠償損失 C.繼續履行債務 D.中止合同履行

【答案】C

【解析】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1)雙方都違反合同,各自承擔責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當事人一方原因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 擔違約責任。

【例題】【2014】根據《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有()。 A.違約責任以無效合同為前提

B.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約定 C.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D.違約責任必須以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承擔 E.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答案】BCE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並行使管轄的權力是根據仲裁協議規定享有的,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 效的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訴,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 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不 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2015】關於合同爭議仲裁的說法,正確的是()。 A.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B.仲裁裁決在當事人認可後具有法律約束力 C.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須向人民法院申請 D.仲裁協議的效力須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C

【解析-2015】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 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價款結算引起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而通過仲裁機構裁決 後,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A.合同簽訂地

B.工程所在地 C.發包人住所地 D.承包人住所地

【答案】B

二、價格法

(一)政府的定價行為 1、政府定價的商品。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 價:①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②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③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④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定價目錄。

3、定價依據。政府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 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 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習題演練】

【例題】【2015】根據《價格法》,經營者有權制定的價格有()。 A.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B.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C.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D.屬於政府定價產品那個範圍的新產品試銷價格 E.公益性服務價格

【答案】CD

【解析】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①與國民 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②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③自然壟斷 經營的商品價格;④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選項 C 和 D,不屬於 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範圍,經營者有權制定價格。

【例題】根據我國《價格法》,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 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制度。

A.聽證會 B.公示 C.專家審議 D.人民代表評議

【答案】A

【解析】根據我國《價格法》,政府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 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 差價和季節差價。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 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例題】根據《價格法》,在制定關係群眾利益的()時,政府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 A.公用事業價格 B.公益性服務價格

C.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D.價格波動過大的農產品價格 E.政府集中採購的商品價格

【答案】ABC

【解析】政府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 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制定 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 立聽證會制度,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