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協議到底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

代物清償協議是無名合同,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造成一定混亂。理論上通說認為是實踐合同,認為代物清償協議的目的是用新債消滅前債,若代物清償協議不要求實際交付或公示導致所有權轉移,不能使前債消滅,也就不能成其為代物清償了,因此代物清償協議應是實踐性合同,因動產的交付或不動產的登記而生效,沒有“物"的所有權轉移的代物清償協議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但實務中如一概而論,將代物清償協議作為實踐性合同處理,將會導致許多代物清償協議無效,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違反,也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合同法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可見諾成合同是原則,實際合同是特例,把代物清償協議作為諾成合同處理理論上有依據,實踐中也能有效落實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不讓不誠信者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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