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姻不忠,讓其“淨身出戶”?北京高院教你寫《協議》!

對婚姻不忠,讓其“淨身出戶”?北京高院教你寫《協議》!

家是講“情”的地方,但“理”,有備無患,大家好,歡迎走進“婚戀這事兒”。今天的話題是:婚後兩個人過日子,難免磕磕絆絆,因此,大多數人的做法就是籤個《夫妻協議》,給婚姻“立個規矩”,那些事兒該做,那些事兒不能做,本來是好事,但是,有一個問題你想過沒有:

你們簽訂的《夫妻協議》真的管用嗎?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婚戀事兒】·《夫妻婚後協議》規定算數不?

李某,女,78年出生;王某,男,81年出生,二人日子過不下去,要離婚,協議不成,訴訟離婚,這婚離得糾結,好不容易一審也判了,但女方覺得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試用的法律也有錯,因此,不服一審,提出上訴,請求:

對婚姻不忠,讓其“淨身出戶”?北京高院教你寫《協議》!

男方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所以,應該按照該協議判定全部財產歸自己所有。同時,認為男方有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所以,請求法院調查資金去向,並對財產提出了自己的分割請求。


【一錘定音】·法院審查後認為:

1.《夫妻婚後協議》效力問題

《夫妻婚後協議》尚不足以認定為雙方已達成了婚內財產約定,故二審法院對李佳琳主張按該協議約定分配財產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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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破裂責任”承擔問題

二審法院認定男方應對雙方婚姻破裂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酌情判決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適當予以多分,對物業費分擔、車輛折價款、存款等項目進行了調整。

3.“婚前購房”等財產分割

男方所購房屋,雖然為婚前購買,但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對此,一審法院判令房屋歸男方所有,但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等事實,根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婚後雙方還貸情況判令男方給付女方房屋折價款70萬元,該數額並無不當。


【醒世警言】·《夫妻協議》怎麼寫?

1.《夫妻婚後協議》形成

就“婚姻”而言,無論從那些影視臺詞還是日常生活,很多婚姻中人,多會有一種“我人都是你的了,什麼你的我的”,所以,總起來看,夫妻間做婚內財產約定的數量並不多,但各種“婚姻狀況”的出現,使得這種自然的安全感被打破,所以,為了預防發生特定的婚姻意外事件,夫妻雙方也會以簽訂《夫妻婚後協議》的形式立下“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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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婚後協議》簽訂

客觀講,夫妻之間以《夫妻婚後協議》形式,為婚姻劃一道“警戒線”,這本身並沒有問題,而且越來越被“80後”“90後”夫妻所認同,但是,正如上面法律提及的“尚不足以認定為雙方已達成了婚內財產約定”,那麼,那些情況下,這些財產規定會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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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歸子女”型

這也是很多《夫妻婚後協議》的重要內容,無論男方還是女方,都會有一種愛子之心,又擔心哪一天真要婚姻出問題了,不能讓財產(尤其是房產)落到另一個不知名的人身上,所以,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除非做了這些協議規定,又去辦理了相關的過戶手續,即“贈予”行為得到了切實履行。

(2)“財產歸我”型

這種也很普遍,為了防止婚姻持續中,一方做出對婚姻不忠誠,給另一方“戴綠帽子”的行為,所以,往往都有“如果一方對婚姻不忠誠,則所有財產全部歸另一方”之類的內容。

但是,與以上相似,財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捍衛婚姻”型

婚姻中,氣一上來就會有把“離婚”掛在嘴上,甚至在因為各種瑣事發生爭吵的時候,“把離婚當口頭禪”,這樣的話說多了,即使不離婚,感情也會被傷得所剩無幾,所以,《夫妻婚後協議》中往往有“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之類的內容,動機很明顯,就是要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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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義務免除”型

這裡提到的“義務”包括多個方面,不僅有子女撫養義務,還有債務承擔義務以及夫妻間扶助義務等。

很明顯,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又比如,《夫妻婚後協議》規定所有債務由某一方承擔,但這樣的規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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