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稅務稽查部門在某次檢查過程中發現,某企業將給員工發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體福利支出開成 "辦公用品"、"住宿費"發票,金額有80萬元之多。
經檢查人員調查核實,原來是因為集體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會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將集體福利支出開成品名為"辦公用品"、"住宿費"的發票。這樣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最終,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補繳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並對企業進行了罰款。
這樣的場景應該在現實中很常見了!
每個月總有那麼幾天,
不是在找票就是在找票的路上!
什麼孩子的奶粉尿不溼發票、舅叔公的油票、停車費、甚至是七大姑八大姨的火車票,整整一摞子全堆在了公司的賬上報銷。
殊不知,這樣變名開票造成的少繳稅款的行為屬於虛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變名開票實際上屬於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且上述案例中的變名開票行為是以少繳稅款為目的,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
那麼,對於虛開發票會對企業帶來什麼樣的後果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機關將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要求將虛開發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所以,
各位小夥伴們一定注意了!
在日常經營過程中
必須按照規定開具或收受發票,
發票內容應如實反映業務情況。
依法誠信納稅,
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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