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7日15時許,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法院法官閆某、工作人員彭某及法警隊輔警簡某、趙某駕駛警車來到清河縣西高莊村東頭街上張貼李某乙(李某甲的哥哥)與耿某離婚一案判決公告時,被李某乙的弟弟李某甲發現,李某甲認為在街上張貼離婚判決公告對他家產生了不好影響,在地上撿起磚塊向法院工作人員投擲,迫使法院工作人員四處躲避,李某甲持磚塊追趕無果後返回,又用磚塊將停在現場的警車砸壞。經清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證:被損壞警車損毀價值為1150元。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區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構成妨害公務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五)損毀法院建築、辦公設施或者車輛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清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甲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於2017年6月判決李某甲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妨害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暴力抗法案件,本案的處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法官依法履行職務不受任何人威脅,這是對法官正當履職行為的最基本保障。如果法官作為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連自身的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談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民事法官,由於直接面對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庭前談話、財產保全、庭審前後、送達、執行等各個環節均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對法官直接進行身體攻擊和傷害及損毀警車的行為都是對國家法律尊嚴、司法權威以及法官依法正當履職行為的嚴重侵害,應當依法予以懲處。本案中,李某甲用磚塊投擲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砸壞警車的行為已嚴重觸犯刑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是正當的,是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安全的有力保障,對類似嚴重破壞法院正常審判工作秩序的行為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法院 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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