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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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还有各省根据上述法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本次解答主要以浙江省、河北省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于老人的宅基地,若是老人宅基地房屋无继承人,是五保户老人则宅基地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若是,老人存在继承人,由于一户一宅的法律之规定,老人的继承人满足规定的情况,若没有宅基地,还未分户,还是本村集体成员,继承人则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进行变更登记,若是需要翻新房屋,则需要提交申请。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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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宅基地上没有修建房屋,宅基地会被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继承人可以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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