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老人去世後宅基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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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於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還有各省根據上述法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各自制定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本次解答主要以浙江省、河北省為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河北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回:

(一) 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 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三) 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對於老人的宅基地,若是老人宅基地房屋無繼承人,是五保戶老人則宅基地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收回。

若是,老人存在繼承人,由於一戶一宅的法律之規定,老人的繼承人滿足規定的情況,若沒有宅基地,還未分戶,還是本村集體成員,繼承人則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並進行變更登記,若是需要翻新房屋,則需要提交申請。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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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宅基地上沒有修建房屋,宅基地會被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繼承人可以繼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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