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出事故,車主該不該擔責?

生活中,朋友之間借車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了,朋友開口了,如果不借,以後還怎麼處,因此,不少車主會爽快地借了。但是,你知道嗎,如果你借朋友開的車出了事故,你是要承擔責任的!

案情回顧

2017年8月3日晚上,李某向朋友王某借車,說要去接另一個朋友。朋友開了口,車主不好推辭。李某無證駕駛借來的小轎車,在行駛途中,遇鄭某駕駛三輪車,兩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鄭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鄭某不負事故責任。

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李某賠償2萬元給鄭某。如果李某無力支付賠償款,車主王某需負連帶責任。

法律在線

一、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車輛所有權人(車主)與實際駕駛人不一致的情況下,責任承擔一般情況下是按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勘察、對現場目擊者的詢問、事故雙方的陳述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承擔,但也不意味著,車輛所有權人就不承擔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車輛所有權人在法定的條件下也應當承擔車損、人身損害賠償、物損及訴訟費、鑑定費、未繳納交強險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來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在車輛使用人不足以承擔賠償責任時,法律規定只有車主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根據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只有機動車所有人有上述情況之一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小貼士

在中國這個傳統的人情社會,俗話說的好,出門靠朋友,朋友借車,如果不借,可能會傷害朋友之間的情誼,如果借了,萬一出了什麼事,車毀了不說,還要承擔責任,對朋友的家人也難交代。

因此,對於酒後、無駕駛證、吸毒等人員借車一定要堅決拒絕,否則發生重大的交通事故,車主承擔的有可能不僅僅是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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