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白蘿蔔賣8元,武漢某公司被罰款300萬,該不該?


一根白蘿蔔賣8元,武漢某公司被罰款300萬,該不該?

蘿蔔賣8元,被罰款300萬

2020年3月3日,武漢某餐飲公司被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款300萬元,原因是哄抬價格。疫情期間,據報道,因哄抬價格被處罰300萬元的公司中,武漢這家公司不是第一家。

1月底北京市某藥店講進價200元/盒的口罩以850元/盒的價格銷售,被處罰300萬元;1月底海南一九堂海南一九堂及其28家分店涉嫌“哄抬口罩價格”被罰300萬;天津市旭潤惠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哄抬價格被處罰300萬;南昌益民堂大藥房因借疫情哄抬物價被罰300萬;江西浩心大藥房哄抬口罩價格、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藥品被罰300萬。

疫情期間,因哄抬價格被處罰不同金額的商家不在少數,那麼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如何認定存在哄抬價格,又是如何依法進行處罰的呢?


如何認定“哄抬價格”行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

對該條款中“哄抬價格”行為的認定,可作擴大解釋,“價格過高上漲”就是“哄抬價格”行為,其中價格過高上漲可理解為漲價幅度較大。

二、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堅決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

2020年1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關於堅決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其中公告明確:凡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串通漲價,以及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其中“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應認為是對“哄抬價格”行為認定的細化,雖未具體量化哄抬價格的幅度,但從“大幅度”字意理解,“哄抬價格”行為的認定,並非是一般提高銷售價格的行為,而是漲價幅度較大的行為。

三、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2020年2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指導意見》適用的主要範圍是市場上銷售的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防疫用品,是指口罩、消毒殺菌用品及與防控此次疫情有關的抗病毒藥品和相關醫療器械。民生商品,是指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食品,不包括紙巾、拖布等生活用品以及高級進口大米等高檔消費品)。

四、各省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制定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疫情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做出細化。

以湖北省為例:湖北省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1.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2.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3.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綜合來看,可被認定為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有如下情形:

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1、虛構購進成本的;2、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3、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4、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散佈漲價信息:

1、散佈捏造的漲價信息的;2、散佈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3、散佈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4、散佈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

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2、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3、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4、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5、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6、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7、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武漢該公司被處罰時的銷售價格

經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29日,該公司在電商平臺上銷售蔬菜,訂單量共計6630份。其中,網售西紅柿價格22元/公斤、四季豆價格36元/公斤、胡蘿蔔價格25元/公斤。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提供的同期上述蔬菜價格分別為:西紅柿7.5元/公斤,四季豆16元/公斤,胡蘿蔔4元/公斤。另查明,該公司還在其網上店鋪信息欄中標明:茄子7元/個,鮮玉米10元/個,白蘿蔔6元-8元/個。

這種銷售方式客觀上造成了消費者的恐慌情緒,推動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蔬菜價格過快上漲,情節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影響極壞,且經市場監管部門約談和告誡仍拒不改正,遂依法作出上述決定。


處罰法律法規依據

從近期公佈立案查處“哄抬價格”案例來看,對於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條款規定。具體用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及法則第四十條第一款來查處;用到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來查處。


各地處罰規定

湖北省:根據認定與處理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規定,從快從重處理,並當場責令立即改正。

從各地通知來看,重點突出從快從重處理

看到這裡,大家覺得被處罰300萬,到底該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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