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銷售「外掛」是否構成犯罪

開發銷售“外掛”是否構成犯罪

2018年8月11日,華商報A04版報道了《有滴滴司機使用“外掛”讓乘客費用翻倍》的新聞。該報道引起廣大網友以及乘客的關注。

據報道,在乘客們叫滴滴出行的時候,司機就可以打開“外掛”軟件搶單,接到乘客後,開始行駛路程,但其實這個時候“外掛”軟件就一直在工作了,它不斷的變換車輛行駛的路線,軟件上所顯示的路途跟要去的地點路途是不一樣的,所到實際位置與軟件顯示的位置也不同,甚至會相差幾十公里,這樣價格自然也會上漲。

警方表示,如果某一個司機通過這種手段累計達到一定案值後,可按刑事案件處理。有網友提出追問:開發、銷售“外掛”的嫌疑人,又該當何罪?

外掛,是指針對特定軟件編寫的製造、修改軟件系統運行數據,且不屬於軟件組成部分的程序。外掛使用者,通過運行外掛,可以實現修改系統軟件運行數據,達到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製作、銷售“外掛”,可能會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對製作、銷售“外掛”定罪處罰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全國首例《王者榮耀》外掛案

2017年5月,被告人謝某為方便自己代練《王者榮耀》遊戲,自行編程開發了《王者榮耀》遊戲外掛程序,所開發的外掛程序具有透視、視距增加、冒險模式下怪物自動死亡等功能。

爾後,被告人謝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QQ對外銷售《王者榮耀》外掛程序源代碼、外掛程序及相應程序激活碼,合計57人次。

經福建中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王者榮耀》外掛程序的功能必須依附在《王者榮耀》遊戲客戶端遊戲過程中才能實現,存在對《王者榮耀》遊戲客戶端實施未授權的刪除、修改操作,繞過了遊戲的保護措施,對遊戲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運行方式造成干擾,屬於破壞性程序。

2018年4月16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謝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對其定罪處罰。

2015年1月開始,被告人張某、劉某出於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註冊合法公司,未經“微信”產品權利人騰訊公司授權或者同意的情況下,開發出《果然叼》、《玩得溜》計算機軟件。

其中《果然叼》、《玩得溜》計算機軟件經鑑定,可通過加載後與服務器進行驗證並下載動態庫文件,對微信IOS手機客戶端界面進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機客戶端與服務器端之間傳輸的數據,進而實現微信多開、一鍵轉發朋友圈內容(文字、圖片、小視頻均可)、朋友圈無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

後被告人張某、劉某租用服務器,設立上述計算機軟件的宣傳網站,上載軟件介紹和加盟代理等項目,向代理商及消費者進行宣傳及批發銷售上述軟件,並主要以其名下招商銀行、中國銀行賬戶收受上述軟件的非法銷售所得,非法銷售所得累計在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被告人賴某則主要負責軟件的銷售客服工作,協助被告人張某、劉某銷售上述軟件。

2017年6月30日,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以被告人張某、劉某、賴某等人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對三人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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