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最高法《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的適用

論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最高法《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的適用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16日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四條,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並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配置做出調整。本文主要從《解釋》的出臺背景角度入手,對新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做出解讀,並且對相關的適用問題提出見解。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標準 舉證責任

一、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演進

1950年我國頒佈第一部《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作出了最基本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由此可見,夫妻共同債務的最初認定標準以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劃分。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41條也採用類似標準,同時擴大了償還財產的範圍並對具體償還方式作出了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一些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不斷湧現,許多債權人因此蒙受損失。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解釋(二)》,通過第24條,將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確定為一個時間標準,即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欠債務是否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為準。這種規定有效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減少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風險,但對於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的情形,依據這種標準很難保障未舉債一方配偶的合法權益,甚至會讓未舉債一方配偶無端的承擔大額債務,顯失公平。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婚姻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將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排除在夫妻共同債務範圍之外,有效抑制了極端案例的出現,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證明責任等實質性的問題仍然沒有回應,為了進一步平衡夫妻債務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平,響應群眾呼聲,最高人民法院在反覆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該《解釋》。

二、對《解釋》的評析

(一)認定標準更加具體、明確

《解釋》確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最新認定標準可以概括如下:第一,簡單來說就是“共債共籤”,都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符合合同的相對性,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為該債務是否用於家庭日常生活,若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則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標準實質上是以家事代理權理論為依據,婚姻生活瑣碎複雜,涵蓋方方面面,夫妻雙方都有為家庭共同生活與外界交往的權利,那麼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所負的債務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此時不需得到另一方的明示。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若是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判斷此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對於形式上為夫妻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不能簡單的作出判斷,因為婚姻具有複雜性,對於日常的家庭事務夫妻雙方互享有代理權,共同承擔債務,但是夫妻雙方又是獨立的個體,當他們為家庭共同生活、生產經營之外的其他事項負債並且沒有達成合意的,就應當由負債的一方獨自承擔責任,這個判斷標準是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進一步修正,使得夫妻非舉債一方不需對不知情的配偶用於共同生活、生產經營之外的其他事項的負債承擔責任,彌補了法律漏洞,更加註重保護夫妻非舉債一方。

(二)加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其原則上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推定為共同債務,例外情形一是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並且債權人知情,但是這兩種情況的舉證責任均需要夫妻雙方承擔,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明顯過於傾向保護債權人,降低了債權人在交易時謹慎選擇交易對象的義務。《解釋》中對於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需要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若債權人無法證明上述事項的,則將此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該條規定可以適當約束債權人謹慎選擇債務人,在交易前瞭解債務人的償債能力,適當的預估交易風險,相較《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舉證責任配置更為合理。

(三)注重夫妻債務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如同《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是為了回應“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解釋》的出臺也是為了關照非舉債一方配偶的權益保護。《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實施過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忽視了對非舉債方配偶的權益保護,有矯枉過正之嫌,那麼《解釋》的出臺也可能再次導致夫妻共謀逃避債務的現象發生。所以,《解釋》不能完全機械性的適用,必須在實施過程中注重平衡夫妻債務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否則,若是頻繁的變更認定標準,既不利於人們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預期,促進經濟的繁榮發展,也不利於維護法律的權威性。《解釋》的出臺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體現,體現了對各方當事人民事權利平等保護原則,不因強調一方利益而忽視了另一方的利益。

三、結語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爭議頗多,最新出臺的《解釋》給出了通說的認定標準,因為現代社會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個人意志得到了更多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強調了對婚姻生活中獨立個體的保護。但是由於解釋的內容相對簡單,許多問題還有進一步探索、細化的空間,對於之前的時間標準已經有了明顯的進步,實踐中的問題還需要結合《婚姻法》的目的、基本原則等全面考慮。


論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最高法《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的適用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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