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能否主张偿还未到期借款?

出借人能否主张偿还未到期借款?


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对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来履行。但如果返还期限未满,出借人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予以偿还呢?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9日,郭某因资金周转向章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郭某(身份证号:)向章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借款期限截止到2019年12月15日,月利率1.8%。借款人:郭某某(签名并按手印)。同时郭某确认还款计划表一份,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15日还款2387元,从2018年1月15日开始,共计24个月……直至2019年12月15日还清。但郭某仅于2018年1月15日还款2400元,剩余本息均未还。故章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剩余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虽尚未到期,但从2018年2月15日起被告郭某开始逾期还款,至今已逾期五次,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章某要求郭某提前偿还借款剩余本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章某本息。

以该案例裁判观点来看,针对能否主张偿还未到期借款这一问题,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未到期的借款应当视作是不完整的债权,仅仅是一种利息期待,其并不具备受偿的现实可能性,故通常情况下借款人主张不会得到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如果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就构成了预期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对预期违约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又称作明示违约),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又称作默示违约)。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与默示违约相类似的制度是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在后履行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也是先履行一方,但出借人所负义务在借款交付之时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中止履行的情况,故出借人不能依据不安抗辩权来请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在出借人向法院主张其未到期还款时,法院会对借款人是否存在预期违约情形,是否构成明示违约或默示违约等进行审查。出借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证明借款人已经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是可以向法院主张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的。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5049号判决书


出借人能否主张偿还未到期借款?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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