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管!遼寧規定今後普通公務活動不予配備實物車輛

严管!辽宁规定今后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

導 語

近期,我省正式施行《遼寧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严管!辽宁规定今后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

本單位車輛未空編之前 不得購置新車

《辦法》規定:

本單位車輛未空編之前,不得購置新車。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申請進行審批,編制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

能夠滿足一般公務出行的公務車,應當繼續使用。購置時間滿8年的,新能源汽車購置時間滿6年的,行駛里程超過30萬公里的公務車可以更新。

普通公務不配實物車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社會租賃

以下情形可以使用公務用車:機要文件交換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資料取送;參加有關涉密或者緊急會議、大型活動等公務活動;處置突發事件、搶險救災和扶貧;辦理領導同志交辦的緊急公務;由各級領導幹部帶隊、2人(含)以上的下基層調研、檢查;公務接待;財務人員到銀行提取公款現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檔案取送;相關職能部門督查暗訪;為離退休幹部提供就醫、出席相關公務活動服務;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為老幹部服務出行;定向化實物保障崗位人員公務出行。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精神明確的可以使用公務用車的公務出行,及其他特殊公務出行等情況可以使用公務用車。

普通公務活動不予配備實物車輛,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參與防汛抗洪、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自有車輛無法保障時,也可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公務人員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自行選擇社會化方式;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嚴禁將執法執勤車輛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严管!辽宁规定今后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

平臺統一管理 噴塗標識並裝軌跡監控系統

我省公車應實行平臺集中管理、集約使用。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其他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調研督查用車、政務接待用車、行政綜合執法用車、定向化實物保障崗位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等車輛全部納入省公務用車管理平臺管理。

平臺管理的公務用車統一加裝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車輛調度、軌跡監控、費用結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動化,確保車輛運行全過程可監控。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其他公務用車必須噴塗統一標識。

此外,《辦法》還提出,存在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等行為的,將被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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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

严管!辽宁规定今后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

辦法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制定了標準。

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

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車,每年配備更新的公車中新能源汽車應達到一定比例並逐步擴大配備比例。

《辦法》中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執勤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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