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公證直接過戶就行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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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繼承房產必須辦理繼承公證,即使遺囑事先已經辦理公證,但要想對繼承房產辦理過戶,還是必須要去辦理繼承公證。不得不說,這張規定非常折騰老百姓。



那麼,繼承房產辦理過戶具體要走哪些程序呢?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1. 第一步: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給他註銷戶籍並辦理死亡證明;
  2. 第二步:到公證機關去辦理繼承公證,得到一份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當然,你需要繳納相應公證費;
  3. 第三步:到所繼承房產的主管稅務所,辦理相應的免稅手續;
  4. 第四步:最後到所繼承房產的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雖然整個過程下來只用繳納公證費用,但還是比較麻煩,一共要跑四個地方。當然,如果你不去辦理過戶手續也沒什麼問題,在法律上該房產自被繼承人死去時就自動歸屬於於你。只是,如果你不辦理過戶手續就不能處分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據說,以後會正式取消繼承公證費用,這絕對是個重大利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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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與繼承公證不是一回事。公證遺囑是依公證方式而設立的遺囑。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目前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已不強制要求繼承公證事項。《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四)分割、合併協議;(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六)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繼承業務時,持繼承公證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可以直接辦理;未提交繼承公證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需要發函核實申請材料,公示房屋繼承事項,公示期60日。

繼承公證可以節省不動產繼承辦理時間,雖然快捷但繁瑣和費錢。未辦理繼承公證,需要至少兩個月以上時間,但手續省事還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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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部門不會把遺囑公證做為直接過戶的依據。因為公證遺囑以最後一份遺囑有效,立遺囑人可以更改遺囑。目前公證信息不共享,不動產登記部門不確定是不是最後一份遺囑。故必須再到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所有繼承人到場,重新簽字確認;如果有人有異議,就不能辦理,必須到法院做遺產分割後,不動產登記部門才認可。說白了,就是不動產登記部門只認公證書或法院調解書及判決書。總之,在目前公證信息不共享的情況下,辦公證遺囑毫無意義,無法實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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