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突然出車禍死了,因為父母、兄弟都還在世,沒有遺囑,死後房子被他的父母來爭分?像這種情況怎麼避免,生前提前立遺囑嗎?

蝶戀花128334036


這種情況確實比較麻煩,其父母確實有權利來分得房產。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提前訂立遺囑也是未雨綢繆。

根據我們國家的繼承法,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法定繼承中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那麼鄰居家的房子,首先是夫妻共有的,那麼妻子一半,丈夫一半。丈夫出車禍死亡,丈夫的這一半就要作為遺產來分配,平均分成四份分給其父母、妻子和女兒。最終的結果就是鄰居父母一共有四分之一的房產份額,而母女共有四分之三的房產份額。這樣鄰居父母肯定是可以爭房產的。

現實中這樣的例子不少,雖說母女倆住著房子肯定沒問題,但要是打算把房產出售,沒有丈夫父母的同意那就絕對賣不了了。也有的案例中公婆起訴去法院,要求兒媳婦分割遺產的都有。

所以解決這事的最好辦法就是提前訂立遺囑。在我們國家,遺囑繼承是優於法定繼承的。只要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即可。所以有條件的話,還是可以把遺囑進行公證的。


律師獨角獸


我哥得急病去世,留下的房產頗多,當時我侄兒剛上高中,我和老婆和我父母住在老媽單位分的房子,老媽那時候已經癱瘓五年了,所以我們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哥急病去世後,我和父母沒有和嫂子侄兒提一點點分財產的事情(按照當時的房地產行情,父母至少要分近百萬,現在跟別說了。而我只是一個工薪階層,好幾年後才自己買了房子)。反而在我侄兒讀大學的時候經常給他拿錢拿生活費,我侄兒和我感情一直很深厚。我嫂子雖然又結婚了,但我們還是保持良好的關係,逢年過節還回來看望我老爸。11年我老媽去世的時候他們回來參加追悼會的時候痛哭流涕,是真感情。所以我覺得,你鄰居去世了,他父母可以適當要點遺產以後養老,他的兄弟姐妹就不要參和了,畢竟別人老婆孩子還要生活!!


人人都愛23


我身邊就有一個同學遇到過類似的事情,她爸爸意外去世時奶奶還在世,但是誰也沒有提過遺產啊房子啊之類的事情。


後來據說她家房子要拆遷,這時候奶奶已經過世了,然後姑姑和叔叔跑來說,她家房子也有他們的一部分。諮詢了律師,還真是有這麼回事。


孤兒寡母敵不過,給了一筆錢出去。後來我同學考了大學,有了出息,把她媽接去大城市住了,也不再跟這些“親人”來往了。


都說人心是最經不起考驗的,尤其是“錢帛動人心”。如果想要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真的需要提前立遺囑。

01 《繼承法》規定的繼承順序

第一,“房子是兩口子買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房子的50%為已故鄰居的遺產。


第二,鄰居突然去世,生前立有遺囑,那麼遺產分配按照遺囑進行。


第三,如果沒有遺囑,則根據《繼承法》順序繼承:由配偶(妻子)、子女(女兒)、父、母等額繼承。


第四,有繼承資格的人可以放棄遺產繼承權,但未成年人不能放棄繼承權。


02 兄弟雖無繼承權,但是可以在父母去世後繼承父母從鄰居那裡繼承的那部分遺產。


如果父母沒有放棄鄰居的遺產,也就是他們獲得了鄰居房子的50%×25%×2,那麼這部分自然就成為了他們的財產,去世後也是他們的遺產。


如果父母沒有遺囑說明,那麼鄰居的兄弟也就有了對這部分遺產的繼承權。

03 如果不放心的話,出於對妻兒的保障,可以考慮立遺囑。


其實一個家庭的頂樑柱去世,無論是妻子、子女、父母還是兄弟,都是非常傷痛的。


出於親情,家裡人對妻女肯定格外同情,很多人都不會想到要去爭奪遺產,父母出於疼愛小輩,很有可能放棄繼承權。


但是也保不齊遇到比較冷血的親人,比如我同學的那些長輩們。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可以諮詢律師,按照要求立好遺囑,最好去公證處公證,這樣更具有法律效力。



我是@七年之瑾,願所有親人都能懂法,但更要重情。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七年之瑾


這種情況下,沒有遺囑,只能按法定繼承來辦理。

首先,明確一點,繼承房產,沒有死者弟弟什麼事,他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能參與到此次繼承中來。

其次,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他們的繼承權利是平等的,不分前後。

第三,因為房屋是夫妻共有,所以,我們通常就認為夫妻各占房屋的50%產權,即,房屋的50%才是遺產,能夠用來繼承分配,另外50%不是遺產,而是仍然在世的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四,作為遺產的50%由死者的妻子、父母和女兒平分,每個人得到50%的四分之一。

以上是法定繼承的基本方式。但是,凡事都有例外,這裡面可以為妻子和女兒爭取的是:

一、如果女兒尚小,可以要求多分,以便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如果公公婆婆有退休金,或者有其他房產,那麼,可以請求他們放棄繼承,房屋有母女二人繼承。通常,老人還是心疼自己的孫輩的,一般不會太爭奪。畢竟他們放棄的也就是房產50%的50%,即,25%的全部產權。

三、中國人沒有生前立遺囑的習慣,碰到這樣的情形的確不好解決,也只能用情誼去化解矛盾。遺囑的格式在網上都可以搜索到,只要具備法定的基本條件,都是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並不是遺囑有效的必要形式,只不過如果遺囑得到公證,其效力可以對抗第三方,在實踐中還是比較好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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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想法律


剛剛上週本人遇到這種事情,老婆的姐突然死了,房產是在她的名下,還有幾十萬的理財產品(未到期),一個兒子已成家(共同生活),還有一個老媽(87歲,也是本人岳母),兒子去變更,房產和理財產品受益人,就是不行,公證機構也不辦,因沒有遺囑,需這樣分:丈夫先一半財產,另一半分三份:丈夫、老媽、兒子,還得姐的老爸的死亡證明(已去世12年了),最後各當事人都到位,老媽放棄遺產,才公證。所以沒有遺囑很難辦。中國人對立遺囑很忌諱,但最好有財產就立遺囑,中途可以不斷的變更!如果第一繼承人老媽、老爸又死亡,又要涉及七大姨八大姑了(他們有權繼承爸、媽的遺產),爭執會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象這種所說,財產名正言順有份!


醉江南小鎮


先說結論:是的,提前立遺囑是最好的辦法,但是立遺囑也有很多要注意的東西。

說到遺囑,我先給大家分享下我們工作中碰到的類似的一個故事吧。


一個老總,常年與老婆兩地分居,一直都是自己與老母親和女兒在老家一起生活,自己獨自撫養女兒贍養老人。多年打拼後,攢下了不算小的一筆家業,其中不動產居多,幾個門面的租金足夠一家人生活。老婆一直在外地工作,手頭現金不多,但是在一線城市的核心位置有一套學區房。兩人由於早年結婚時理財觀念各不相同,故一直都是各自打理自己的財產。

老總正值壯年的時候,查出來患有癌症,老婆一直不願意回來照顧,雖然與老婆還有感情,但是心裡對於老婆的疏離日益寒心。他盤算了一下家裡的現狀犯了難,家中既有老母需要贍養,還有尚在讀高中的女兒需要撫養,老總既擔心自己過世後老婆與老母親、女兒爭財產,又擔心自己與老婆離婚後,老母親和尚在讀書的女兒手中握有大筆財產遭歹人惦記,老婆徹底撒手不管家裡這一攤子事。

他想起之前與老婆簽了一份夫妻財產分配協議,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由於擔心女兒對家裡的財產不清楚,所以起草自己的遺囑時,自己口述,要女兒手寫,最後自己在遺囑最下方寫了一行字:本遺囑由本人口述,女兒 XXX 手寫,並向母親 XXX 宣讀。然後簽上自己的名字,寫明日期,按了手印,還寫明系哪個手指的手印。

遺囑裡面對於財產分配寫的很明確:根據《夫妻財產分配協議》,XX 地的財產屬於本人個人財產。然後是現金多少,在外有多少債權,保險理賠金共多少,現金、債權、保險理賠金老母親與女兒一人一半。家裡的不動產全部歸女兒所有,門面的租金作為女兒、老母親的生活費。

這個遺囑有效嗎?


很遺憾,由於他留下的那份遺囑不符合法定遺囑的形式要件,所以遺囑無效,財產繼承還是得根據法定繼承來走。他的不動產女兒還是沒辦法依據遺囑來完整繼承。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當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是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沒有公證遺囑,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的效力相同。

簡單說來就是:新的優於舊的,公證過的優於未公證過的。

1.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 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 錄音遺囑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 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最後,老總家裡的財產由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妥協分配完成的。現金、債權部分,由於存款密碼已經提前告知了老母親和女兒,並且借條之類的債權憑證均交由女兒保管,所以拿到財產沒有什麼障礙。但是保險理賠款由於沒有指定受益人,必須要通過公證才能領取。而不動產,至今為止都仍然還在老總名下,一直未能過戶。


我們在實務操作過程中,碰到的將近一半的遺囑都是屬於無效遺囑。怎樣寫一份有效力的自書遺囑呢?注意以下幾點:

1. 遺囑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果遺囑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那麼遺囑肯定是屬於無效遺囑;

2. 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 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必須屬於遺囑人的個人財產;立遺囑時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可以學習故事中的老總,先跟自己老婆通過協議的方式明確約定自己個人財產的範圍,或者僅就夫妻共有財產的 50% 進行處理。如果配偶過世了怎麼辦呢?遺產分割了的,遺囑人可以對自己享有的部分遺產設立遺囑;遺產尚未分割的,要先辦理繼承權公證。總之一句話,你只能對你自己的個人財產通過遺囑的方式來分配。但是通常大部分時候你以為是你的財產其實並不是你的。

4.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比如說你的未成年子女和無生活來源的老父母。


綜上所述,自書遺囑對於遺囑人的要求很高,不僅需要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包括但不限於《民法通則》《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還需要有一定的文字表達功底,遺囑內容不能有歧義。建議還是在律師的幫助下起草遺囑,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當然有條件的話,能公證遺囑還是儘量公證遺囑,雖然公證遺囑手續繁雜,但是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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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師在長沙


之前回老家聽一個親戚說起過一件事,也是關於當事人死亡後房子的分配問題,人心有時候真的是我們意想不到的殘酷,利益面前人性的自私貪婪全都顯現出來了。

五十多歲的遠房表姑和她丈夫白手起家,那個年代本來物質就不豐富,兩個人的結合也沒得到家人多少祝福。

一是因為家裡窮,表姑的公婆實在拿不出什麼像樣的東西給他們。二是那時表姑的老公並不是家裡受重視的孩子,公婆也就口頭囑咐幾句結婚就拉倒了。

表姑和她老公一開始靠著一點田地養活自己和孩子,後來靠出去打工掙錢,日子雖然很苦,但兩人慢慢熬過來了,終於在縣城買了房子,讓孩子們都在縣城的學校讀書。

表姑的老公生病時最大的孩子正在上大學,最小的還在初中,住院治病已經花光了家裡的積蓄還借了很多親戚的錢,但他的父母、兄弟只象徵性地給了幾百塊錢,再也沒有出過力,也很少去醫院看望。

聽其他親戚說,他的父母兄弟們都說,反正是治不好的病了,人財兩空不划算,還不如不治了。

表姑最需要幫助的那時候是其他親戚安慰和幫助,婆家人幾乎沒伸過手。她老公去世的時候大概留下了十萬左右的債務,表姑的大兒子對親戚們說,他爸爸留下的債他會努力掙錢還。

但他爸爸去世沒多久,他的親爺爺奶奶、叔叔姑姑竟然上門來要分房子,說房子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現在他爸死了,理應有父母兄弟的份。

親戚裡有人看不下去,不管怎麼說,人家家裡頂樑柱去世了,剩下孤兒寡母的已經夠可憐了,可最親的人居然這時候還來要求分財產,表姑那時候氣得幾乎暈倒,可面對公婆和其他叔叔、姑姑的要求,她死不妥協,絕不肯賣了房子分錢給他們。

這件事直到現在還在僵持著,兩邊都找了律師,已經經過一次法庭調解,法律上這房子的確是有公婆的一份,可在感情上,表姑怎麼也咽不下這口氣。

表姑說,從他們結婚到現在幾十年過去了,公婆也就在老公臨終前給過幾百塊錢,卻在老公死後就妄想來分房子,她絕不甘心。

所以直到現在,這事還是拖著,誰也不安生。

其實對我們大多數人來說,生前立遺囑的情況實在不多,但真的發生意外後,人性最殘忍的一面往往讓人驚歎。只能說,愛護自己、愛護家人、多為家人考慮一點吧。





燈火闌珊處的姑娘


律師答疑:為了避免出現這種尷尬的局面,最好還是提前設立遺囑,不要因為出於一些忌諱而導致在有多名法定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出現爭遺產的問題。


繼承所需要掌握的必備法律常識

首先,我們需要搞清楚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順位

在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優先,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按照法定繼承。

其次,我們需要搞清楚法定繼承的順位

法定繼承人中分兩個順位,即第一繼承順位和第二繼承順位:

第一繼承順位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繼承順位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兩個繼承順位的有優先順序為:在第一順位存在繼承人且不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沒有遺產繼承權。也就是說,只要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存在繼承人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繼承權。

最後,我們需要搞清楚的是同順位的繼承人的分配方式

同順位的繼承人的分配方式原則上是均分。但是在照顧或撫養被繼承人中付出更多的,或者生活較困難的可以適當的考慮多分一些。


綜合上述常識,再結合本題的情況,我們可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且所有法定繼承人都不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你鄰居的房子作為遺產的分割方式如下:

第一步:房子是夫妻共同買的,首先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房屋的一半屬於遺產,另一半為配偶所得;

第二步:確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配偶、女兒,總共四人;

第三步:分割房產,原則上房屋剩餘的一半每人可分四分之一;

第四步:確認結果:配偶分得房屋的一半加四分之一,即八分之五,父分八分之一,母分八分之一,女兒分八分之一。


陳豪俊律師


轉:

一獨生女去辦理過世父親名下的房產過戶手續,結果卻不能單獨繼承此套房產。

因為該房產是她父母共有財產,而其母親去世時她的姥姥姥爺還在世,她的姥姥姥爺也有繼承次套房產的權利,後她的姥姥姥爺先後去世,她的四個舅舅三個姨媽也有繼承她姥姥姥爺那一部分的權利,其中一個舅舅和一個姨媽也都去世了,他們子女既女子的表哥表姐表弟表妹也有繼承他們父親或者母親那一部分房產份額的權利。

最後的結果是,這套房產有了29個繼承人!!!


kuk軒轅雅伯


像“鄰居突然出車禍死了,因為父母、兄弟都還在世,沒有遺囑,死後房子被他的父母來爭分”其實父母爭房子在法律上來說並沒有錯誤,因為沒有遺囑就意味著要進行法定繼承,而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一樣的繼承權,所以在法律上來說沒有問題。但是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家裡的支柱倒下了,不管是年邁的父母還是孤女寡母生活肯定都不容易,大家最好還是可以協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是想帶著女兒改嫁與老人不再來往那麼老人爭些財產給自己養老無可厚非,雖然老人還有子女但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的義務,如果兒媳打算還是繼續照顧老人,那麼房產老人也沒有爭的必要了,也就避免了後面老人過世之後繼承來的房產還被其他子女“搶奪”。

生前立遺囑確實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並且現在生前立遺囑已經不再像之前一樣被大多數人所不接受,但是需要告訴那些“心懷不軌”的人,就算立了遺囑,該贍養老人的費用也要留給老人。

目前我們常用的遺囑方式是自書遺囑就是有被繼承人自己書寫遺囑,自書遺囑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一、老人寫遺囑時思維是否清晰

老人立遺囑時最好可以找到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並且錄像,因為這樣不光有老人的自書遺囑,還有錄像、見證人可以證明老人在寫遺囑時思維清晰,遺囑屬於老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

二、遺囑內容

主要體現在老人所寫遺囑意思表示不明確,處置的財產有哪些、處置財產的方式不清晰。

三、遺囑中處置別人財產

主要體現在老人錯誤地將夫妻共同財產認為是自己的財產,因為夫妻生活多年,大多數財產早已混同,這個時候已經很難說清哪些屬於老人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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