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正当防卫,公道自在人心

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正当防卫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正当防卫,公道自在人心

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网友们的评论:

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正当防卫,公道自在人心

这真是大快人心

正当防卫的性质是“合法对不法”、“正对不正”,因而,假如攻击行为属于“不法”,那么反击行为就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假如攻击行为并非“不法”,那么反击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然而,关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攻击行为是否属于“不法”,各国的刑法学界都没有达成共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

这次事件中,对于海明反击行为的认定:1.属于自卫 2.持续过程

不得不说,对自卫持续过程的认定非常关键,对比几年前的“辱母杀人案”中,反击过程被认定为加害,而这次的案件,这一反击过程则被认定为是自卫的延续行为。

我国传统的规范性标准局限于刑法条文的规定,与刑事政策的考量格格不入,由此引发了很多问题,这次的判决公民的正当权益,可谓是量刑的一大进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