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的行爲被認定正當防衛,公道自在人心

於海明的行為被認定正當防衛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於海明的行為被認定正當防衛,公道自在人心

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網友們的評論:

於海明的行為被認定正當防衛,公道自在人心

這真是大快人心

正當防衛的性質是“合法對不法”、“正對不正”,因而,假如攻擊行為屬於“不法”,那麼反擊行為就可能成立正當防衛;假如攻擊行為並非“不法”,那麼反擊行為就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然而,關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的攻擊行為是否屬於“不法”,各國的刑法學界都沒有達成共識,而是存在多種學說。

這次事件中,對於海明反擊行為的認定:1.屬於自衛 2.持續過程

不得不說,對自衛持續過程的認定非常關鍵,對比幾年前的“辱母殺人案”中,反擊過程被認定為加害,而這次的案件,這一反擊過程則被認定為是自衛的延續行為。

我國傳統的規範性標準局限於刑法條文的規定,與刑事政策的考量格格不入,由此引發了很多問題,這次的判決公民的正當權益,可謂是量刑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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