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彩礼需返还的法律情形

婚姻法规定彩礼需返还的法律情形

农村婚姻彩礼返还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男方会要求女方返回结婚之前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其中包括金钱以及贵重物品。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之中,因为经济实力的有限,女方父母在为女儿选择婆家时,会以经济实力作为选择的重要标尺,因此婚礼彩礼由此产生,女方会根据婚礼财礼的份额来判断男方的经济实力,这样的一种婚姻模式往往建立在金钱和物质的基础之上,带有很大的契约性质,而没有以双方的实际感情作为婚姻的搭建基础,因此从源头上就增加了此种婚姻的不稳定因素,从而导致双方在结婚之后因感情不和或外界压力离婚时,男方会直接要求女方返回婚姻彩礼。因为婚前的婚姻彩礼钱对于农村男青年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很有可能会使男方举债,因此在婚姻破碎之后,双方在经济和感情的双重压力之下不得不做出索要婚礼彩礼的决定。

另外如果将农村青年的婚姻关系比作契约关系,并以此来分析我国农村婚姻彩礼返还现象的话,那么农村青年的契约关系只有在婚姻得到了法律的许可之后才得以成立,这个时候产生的婚姻彩礼则是稳定婚姻关系和契约关系的一种手段,因此,因此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成立或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此种契约关系就无法达成,那么支付婚姻彩礼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所回相应的金钱和物品,与之相反,若这种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得以实现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索要婚姻彩礼返还的行为则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

婚姻法规定彩礼需返还的法律情形

( 一) 婚姻关系未形成

如果将婚姻关系比作契约关系,那么只有婚姻关系涉及的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并获得法律认可之后,这种契约关系才得以形成,这种情况之下产生的婚姻彩礼才能够作为维持婚姻稳定的经济基础,如果两者的婚姻关系未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契约关系则无法达成,因此在此种基础之上产生的婚姻彩礼则不在法律受理的范围之内,因此无法进行婚姻彩礼返还的索取。

( 二) 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已经有超过两年的时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么彩礼返还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婚姻关系之中,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彩礼钱主要是为了维持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为此种关系提供经济基础。如果夫妻双方长期未生活在一起,仅仅只是维系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之中两者却未能维持道德上的婚姻关系,只停留在形式上,那么无法实现支付婚姻彩礼的目的,这种情况之下的彩礼返也是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婚姻法规定彩礼需返还的法律情形

( 三) 彩礼支付方生活困难

我国婚姻法中第42 条有明文的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如果一方提出返还婚礼彩礼,除了需要对婚礼彩礼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确该婚姻彩礼是属于婚前彩礼还是婚后彩礼之外,还需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的婚姻彩礼支付现象,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如若男方的情况较为特殊,在支付婚姻彩礼之后自身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那么则需要法院酌情审判,是否受理男方提出的收回婚姻彩礼。

另外对于男方经济状况的判断,还需要进行具体的了解和界定,生活困难分为相对生活困难和绝对生活困难。前者是指在全国即平均水平之下进行比较,来分析男方的经济状况是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还是之下,后者则是指根据男方所处的具体区域的经济情况来分析,看其是否能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在进行大量的信息搜集和实地的考察对男方所处的区域经济情况进行了解,以此来判断男方的实际经济困难情况,如若属于绝对经济困难,那么法院则需要为男方受理婚姻彩礼返回的诉求并维护其合法的权益,这一点不仅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同时也是促进农村地区和谐有效进行的重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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