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進項稅抵扣了怎麼辦

導讀:會在之前的文章中,也經常會給大家說到關於虛開發票的一些處罰措施,以及不建議企業這麼做。但是最近看到很多新加入,可能是對於“虛開進項稅抵扣了怎麼辦?”這個問題不太懂的,歡迎閱讀我們介紹的下文!

虛開進項稅抵扣了怎麼辦

答:《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97﹞134號):

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稅收徵管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該文三條同時規定,“納稅人以上述一條、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見,134號文的上述兩個條款分別針對兩種不同情況規定了兩種處理方式,即接受虛開發票構成偷稅的,按稅收徵管法規定的偷稅處罰;接受虛開發票未抵扣稅款的,按發票管理辦法處罰。

虛開進項稅抵扣了怎麼辦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准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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