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財稅[2018]32號文規定,從5月1日起,將17%和11%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6%和10%,為此很多客戶已開始給供應商發函要求降價1%,而供應商呢,則搬出了一套詳細的財務計算公式,認為要求降價是不合理的,那麼到底降價1%是否公平呢?筆者由此做了詳細計算,是否應該降價,大家看著辦吧。
假設A=原成本,B=原利潤
原含稅價=(A+B)*1.17
原進項稅=A*0.17
原銷項稅=(A+B)*1.17*0.17
原利潤=原含稅價+原進項稅 –成本-原銷項稅
=(A+B)*1.17+A*0.17-A-(A+B)*1.17*0.17
=0.14A+0.97B
在增值稅降為16%,價格不變的情況下:
現含稅價 =原含稅價=(A+B)*1.17
現進項稅=A*0.16
現銷項稅=(A+B)*1.17*0.16
現利潤=現含稅價+現進項稅 –成本-現銷項稅
=(A+B)*1.17+A*0.16-A-(A+B)*1.17*0.16
=0.98B+0.14A
現利潤比原利潤多0.01B,即多了利潤的1%
比如銷售價1000000元的產品,當成本為800000元,利潤為200000元時,增值稅降低為16%後,則現利潤比原利潤多2000元。
在增值稅降為16%,成本不變(即供應商價格不變),銷售價降低1%的情況下:
現含稅價 = (A+B)*1.17*0.99
現進項稅=A*0.16
現銷項稅=(A+B)*1.17*0.99*0.16
現利潤=現含稅價+現進項稅 –成本-現銷項稅
=(A+B)*1.17*0.99+A*0.16-A-(A+B)*1.17*0.99*0.16
=0.13A +0.97B
現利潤比原利潤少0.01A,即少了成本的1%
比如銷售價1000000元的產品,當成本為800000元,利潤為200000元時,增值稅降低為16%後,則現利潤比原利潤少8000元。
在增值稅降為16%,成本降低1%(即供應商也降低1%),銷售價降低1%的情況下:
現含稅價 = (A+B)*1.17*0.99
現進項稅=A*0.99*0.16
現銷項稅=(A+B)*1.17*0.99*0.16
現利潤=現含稅價+現進項稅 –成本-現銷項稅
=(A+B)*1.17*0.99+A*0.99*0.16-A*0.99-(A+B)*1.17*0.99*0.16
=0.14A +0.97B
現利潤與原利潤相等
雖然整體供應鏈都降價1%,利潤不變,可是每家公司對應多家供應商,保證所有供應商都降價1%,幾乎不可能,而若只對客戶單方面降價,則企業利潤降得太多,公司自然不能承受也不願意承受,所以大家還是保持價格不變吧,一是沒有節外生枝,再則每家公司都能享受到國家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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