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女工,延遲3年7個月退休,期間繼續上班繳社保,該怎麼賠?

王女士, 67年出生,在煤業集團工作,應於2012年5月31日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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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直到2017年6月28日,相關部門才為王女士辦理退休手續,退休證註明“自2012年6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自2016年1月起開始領取社保待遇,整整推遲了3年7個月。

期間王女士一直在原崗位繼續工作,按原標準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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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就退休工資的損失,申請仲裁,仲裁不予受理。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單位給付王女士3年7個月的退休金。

公司辯稱

王女士系特殊工種,可以提前退休。公司按程序向社保部門報送了王女士的退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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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遲的日子裡,王女士一直在工作,公司也發放工資,故此,可以視為為王女士開了退休金。王女士養老賬戶的養老金已經返還給王女士。故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王女士延遲退休,公司未能提交在辦理王女士退休過程中及時辦理的免責證據,故王女士延遲期間即3年7個月的相關待遇由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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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三年七個月中,雖然公司發放了工資,可以視為王女士享受到退休的相關待遇,但王女士同時也在公司從事原來的工作,對此期間原告付出的勞動,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勞動報酬,

因雙方對工資未進行約定,故按本地區最低生活收入計算,原告在此期間的收入應為43200元。

綜上,依照《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規範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的通知〉》第六條等規定,判決如下:公司十日內給付原告王女士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資合計43200元。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公司賠償王女士68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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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是:原審法院以最低生活收入計算3年零7個月為43200元,王女士認為適用法律不當,王女士要求公司補償3年7個月的退休金共計68343元。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王女士遲延期間退休待遇應由責任方公司負責,公司雖在王女士遲延退休期間向王女士支付了工資,但系王女士勞動所得,不能視為已經給付了王女士退休金。

關於公司應該付王女士退休金的具體數額,公司認可如果王女士於2012年6月退休,王女士可以領取的退休金為每月1362元。根據王女士的工齡和相關政策,2013年,王女士退休金為每月1416元,2014年為1577,2015年為1766元。自2012年6月計算至2015年12月,3年7個月王女士退休金合計66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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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原審法院判決存在不當,王女士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判決如下: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公司十日內支付王女士66582元。

案例點評

雖然推遲辦理,但公司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檔案比較齊全,最終還是辦理下來了。本案中法官的判決,總體還是比較溫暖人心。只是一審法院以最低工資作為參考標準,的確有的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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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參考的地方法規是:《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規範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的通知〉》,第六條 嚴格依據企業職工檔案記載確定退休時間。

按照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和中組部2015年2月《組工通訊(第10期)》有關規定,以個業職工檔案原始記載為依據確定職工出生時間及退休時間。

本通知下發後,由於個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確定職工出生時間而延遲申報退休的,按照社會保險權力和義務相對等的基本原則,其退休時間仍以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間確定,從辦理退休審批次月起兌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延遲退休待遇由責任方負責;延遲期間企業繳費部分不予返還,個人多繳部分不計入個人賬戶,其本金和利息返還本人。

這個法規相對比較合理,保障了員工的權益,也體現了對企業的懲處。只是在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案例中,往往由於檔案缺失,無從認定,也無法定責,況且有的企業關掉了,更是無法追究了。

本案中,另一個特殊情況是,王女士在延遲退休的階段依然是繼續工作,單位把這樣的勞動所得工資辯解成退休工資,也是奇葩了。處理過程中把個人多繳的部分也退還了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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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陽節恭祝所有老年朋友身心健康!天天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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