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女工,延迟3年7个月退休,期间继续上班缴社保,该怎么赔?

王女士, 67年出生,在煤业集团工作,应于2012年5月31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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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直到2017年6月28日,相关部门才为王女士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证注明“自2012年6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2016年1月起开始领取社保待遇,整整推迟了3年7个月。

期间王女士一直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按原标准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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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就退休工资的损失,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单位给付王女士3年7个月的退休金。

公司辩称

王女士系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公司按程序向社保部门报送了王女士的退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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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迟的日子里,王女士一直在工作,公司也发放工资,故此,可以视为为王女士开了退休金。王女士养老账户的养老金已经返还给王女士。故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女士延迟退休,公司未能提交在办理王女士退休过程中及时办理的免责证据,故王女士延迟期间即3年7个月的相关待遇由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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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三年七个月中,虽然公司发放了工资,可以视为王女士享受到退休的相关待遇,但王女士同时也在公司从事原来的工作,对此期间原告付出的劳动,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劳动报酬,

因双方对工资未进行约定,故按本地区最低生活收入计算,原告在此期间的收入应为43200元。

综上,依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第六条等规定,判决如下: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女士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合计43200元。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诉请: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公司赔偿王女士68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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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是:原审法院以最低生活收入计算3年零7个月为43200元,王女士认为适用法律不当,王女士要求公司补偿3年7个月的退休金共计68343元。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王女士迟延期间退休待遇应由责任方公司负责,公司虽在王女士迟延退休期间向王女士支付了工资,但系王女士劳动所得,不能视为已经给付了王女士退休金。

关于公司应该付王女士退休金的具体数额,公司认可如果王女士于2012年6月退休,王女士可以领取的退休金为每月1362元。根据王女士的工龄和相关政策,2013年,王女士退休金为每月1416元,2014年为1577,2015年为1766元。自2012年6月计算至2015年12月,3年7个月王女士退休金合计66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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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存在不当,王女士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判决如下: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公司十日内支付王女士66582元。

案例点评

虽然推迟办理,但公司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档案比较齐全,最终还是办理下来了。本案中法官的判决,总体还是比较温暖人心。只是一审法院以最低工资作为参考标准,的确有的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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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参考的地方法规是:《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第六条 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确定退休时间。

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和中组部2015年2月《组工通讯(第10期)》有关规定,以个业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确定职工出生时间及退休时间。

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个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力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返还,个人多缴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其本金和利息返还本人。

这个法规相对比较合理,保障了员工的权益,也体现了对企业的惩处。只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案例中,往往由于档案缺失,无从认定,也无法定责,况且有的企业关掉了,更是无法追究了。

本案中,另一个特殊情况是,王女士在延迟退休的阶段依然是继续工作,单位把这样的劳动所得工资辩解成退休工资,也是奇葩了。处理过程中把个人多缴的部分也退还了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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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阳节恭祝所有老年朋友身心健康!天天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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