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大動作!山西公檢法聯手懲老賴!

「扫黑除恶」大动作!山西公检法联手惩老赖!

「扫黑除恶」大动作!山西公检法联手惩老赖!

山西公檢法聯手再出大招,合力破解執行難。10月1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召開發佈會明確,法院發現“老賴”拒不執行,將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依法及時批捕、起訴。除網絡查控、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措施外,公安機關還將積極採取“老賴”信息查詢、人員查找、限制出境、扣押車輛等措施,讓“老賴”無處藏身。

「扫黑除恶」大动作!山西公检法联手惩老赖!

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長期以來,債務人、被執行人一邊與人民法院“躲貓貓”、玩失蹤、逃避執行、規避執行,一邊卻住豪宅、出入高檔賓館、進行高消費,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為此,省高院與省公安廳聯合,已進一步布好天羅地網。

對於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將協助查詢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基本信息及車輛登記信息。

通過信息化系統、日常執法等方式,協助查找、控制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

協助實施限制出境。人民法院可以向出入境管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護照申領及出入境情況,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不予簽發出國(境)證件或者對所持出國(境)證件宣佈作廢。

協助查封、扣押被執行車輛。

重大案件協助出警執行。

110報警電話協助執行。申請執行人撥打110或者直接將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扭送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先期穩控,及時通知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過程中,遭遇暴力抗拒執行或圍攻等情況,撥打110報價電話向公安機關申請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立即出警,維護執行活動現場秩序,保護執行人員人身安全。

公安機關將與人民法院協作,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妨害公務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犯罪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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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拒執罪

山西檢察院副巡視員、偵查監督一處處長張鑫,在解讀《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時說,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應依法及時批捕、起訴。

案例:

2016年7月26日,山西省高院作出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要求盤錦龍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盤錦龍驛),向申請執行人西藏信託有限公司(下稱西藏信託)支付欠款30388.49萬元。被告人孫某某是盤錦龍驛的法人,一直拒絕執行裁定,還將法院已查封的住房進行非法售賣,所得1000餘萬元進入公司及個人賬戶。山西高院將孫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交山西省公安廳。2017年6月22日,孫某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山西高院在《關於敦促被執行人自己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中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法律權威,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予以及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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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將追責

發佈會上,山西省紀委監委駐省高院紀檢監察組長喬傑表示,在“基本解決執行難”活動中,紀檢監察部門將重點查處執行難背後的法官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違紀行為。

包括:在辦理執行案件中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的;明顯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違規執行案外人財產的;違規評估拍賣財產及違規以物抵債的;隱瞞、截留、挪用執行款物及拖延發放執行款項的;違規納入、刪除、撤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違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請託人或與其同吃、同住、同行的;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吃拿卡要”、充當訴訟掮客、違規過問案件及干預執行等行為。

此外,省高院還出臺了執行工作六不準。即,不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準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濫用權力執行;不準吃拿卡要、冷硬橫推;不準與當事人、代理人、請託人同吃、同住、同行;不準違法違規辦案;不準違規過問案件、洩露執行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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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及財產線索監督舉報電話:

0351-6016797(省高院)

0351-2807296(太原中院)

0352-5521696(大同中院)

0353-2582976(陽泉中院)

0355-2190329(長治中院)

0356-3015027(晉城中院)

0349-2282096(朔州中院)

0350-3332053(忻州中院)

0358-8425173(呂梁中院)

0354-3129810(晉中中院)

0357-2189323(臨汾中院)

0359-2620114(運城中院)

0351-2645436(太鐵中院)

山西高院失信被執行人及財產線索舉報郵箱:

[email protected]

附錄:

執行難到底有多難?什麼情況屬於執行不能?在10月12日山西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召開的“發揮聯合懲戒作用,促進解決執行難”新聞發佈會上,省高院公佈了“執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通過案例為您解讀“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執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貧困戶肇事致執行不能後獲申請人諒解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6日,被告高某某無證駕駛無牌大陽110二輪摩托車與正常行走的原告史某某發生碰撞,致使史某某受傷,至今昏迷不醒。高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經盂縣人民法院判決高某某賠償原告史某某7.7萬元。

2016年5月原告的兒子作為委託代理人向法院遞交執行申請書,立案後,執行法院向被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讓其在法定的期間履行法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高某某未在法律確定的期間履行履行義務,而後法院執行幹警多次傳喚被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支付賠償款,但其多次答覆生活困難,無收入來源。在此期間,法院提起網絡查控措施,但查詢反饋結果無銀行存款,無車輛財產信息。經對其居住地的村委會、鄰居取證,結果都是無收入來源,無財產可供執行。高某某本人還向法院遞交了低保證明材料。法院把被執行人的情況向申請執行人反映,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高某某的現狀表示懷疑,認為其應有履行的能力,不至於那麼困難。2016年11月22日申請執行人的委託代理人向本院遞交申請書,本來就不富裕的家庭由於這場事故墊付了高額的治療費用,使家庭更加生活不易,還欠了高額的外債,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高某某也向法院遞交申請和證明材料,反映自己也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每年連自己吃藥看病的錢都有困難,根本沒能力支付賠償款。法院為申請執行人申請了20000元救助資金,並將其款發放到位。

(二)典型意義

申請執行人表示對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給付能力表示諒解。對法院的工作也表示認同,符合法律規定,對此案的終結執行表示認可,並對執行法院重視調查取證,依法辦案、公正、公平辦案表示讚許。

案例二

低保戶犯故意傷害罪導致執行不能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智永犯故意傷害罪,陽泉市郊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7日判決被告人苗智永於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醫藥費餘款20797.32元。

2018年6月7日依法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苗智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廉政監督卡、執行裁定書,被執行人苗智永長期不在家,僅其母張巧梅在家,但拒絕簽字,進行留置送達。

2018年6月11日,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凍結了苗智永的銀行存款1821.47元。6月12日,被執行人苗智永的母親到法院要求解除對銀行賬戶的凍結,理由是該賬戶的1821.47餘元系其子苗智永的低保款,因法院凍結,其無法正常生活。

執行過程中,郊區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除凍結1821.47元存款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1821.47元凍結後,被執行人母親張巧梅每天都到法院哭天喊地,逢人就告其無法生活。法院經向村委會調查,被執行人確係低保戶,其賬戶的存款確係低保款,法院解除對該賬戶的凍結。

(2018)晉0311執330號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生活不能自理,自始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家徒四壁”,無執行能力,該案件系執行不能案件。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屬於被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是被執行人中的特殊群體。他們屬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人員,並且基本生活還要依靠政府補助。對於此類的執行,除了要窮盡執行手段外,還應保障其基本生活。

案例三

太原市晉源區某建材廠訴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不能一案

(一)基本案情

太原市晉源區某建材廠訴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太原市晉源區某建材廠向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提供菱鎂防火通風管道,但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一直未付貨款。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2017年7月作出民事調解書,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應支付太原市晉源區某建材廠貨款100000元。民事調解書生效後,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一直沒有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太原市晉源區某建材廠向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依法向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執行人員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無證劵、無車輛、無房產,其在金融機構存款總額在5000元以下,且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凍結。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太原市晉源區某建材廠後,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並表示自己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遞交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該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凍結,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依法窮盡一切強制措施後,一些案件最終是無法執行,這是客觀的法律事實,絕非“法律白條”。針對這種情況,法律規定了終本程序。為合理配置執行資源,防止有限的執行資源無限制地無謂地消耗,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讓申請執行人權益有保障。

案例四

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致使民間借貸糾紛案執行不能申請執行人身患眼疾、生活困難獲司法救助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晉1127民初73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由李某歸還李某某借款5650元,並支付從2014年5月29日起至歸還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由於被執行人王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嵐縣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身患眼疾,且單身一人,生活困難,是享受國家扶貧的五保戶。

經嵐縣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一致決定,作出(2018)晉1127司救執11號司法救助決定書,決定對李某某給予司法救助5000元。

(二)典型意義

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財產而執行不能案件,因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執行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給與司法救助,緩解了申請執行人的實際困難,體現了人民法院的人文關懷,做到了司法為民。

案例五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執行不能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右玉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石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王志敏借款200000元。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王志敏遂依法向右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石某某下落不明,執行法院不斷尋找被執行人石某某並多次走訪其父母家,一直沒有結果;後網絡發佈公告,依然沒有被執行人下落。經司法查控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工商登記、車輛等網絡查控和線下查控,未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案件執行不能。執行法院已將被執行人石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並限制其高消費。

(二)典型意義

“執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金融借貸、人身損害賠償、道路交通損害賠償以及刑事財產型等5類。本案是“執行不能”案件中較為普遍的類型。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法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必將對其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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