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創新藥爲啥總是難產

政策給力,新藥創制方能突出重圍

“國家鼓勵創新,創新藥更需要政策的扶持。”10月16日,浙江貝達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丁列明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眾所周知,新藥研發有“兩高一長”之說:高投入、高風險、長週期。一款新藥從開始研發到獲批上市,需要經過10到15年的時間,花費至少要10億美元。“新藥研發非常不容易,而獲批上市後進入臨床應用的路仍很長。”丁列明說,藥品集中招標採購、進醫院難、藥佔比考核等都成為橫亙在我國新藥研發企業面前的一座又一座大山。

一位不願具名的國內知名新藥研發企業內部人士也表示,對新藥創制影響最大的關鍵性問題,過去、現在、將來始終都是大環境及政策導向。如果頂層設計薄弱,國家大部門間的協動、互動不足,新藥研發的路就很難一帆風順。

審批提速 對國內外企業應一視同仁

一年前,如果問新藥從業者,最困擾他的問題是什麼,他一定會斬釘截鐵地回答:“藥品審評審批慢。”北京加科思新藥研發有限公司研發總裁胡邵京告訴記者,2013年,其參與的一款新藥研發,臨床試驗審批用了16個月的時間。

得益於2017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2017年底,他所在企業同時在美國和中國申報的另一款抗腫瘤新藥臨床試驗審批,國內用了6個月時間(美國用了30天)。“如果放到現在,這個時間可以縮短到兩個月。”胡邵京說,2018年7月,國家藥監局又對藥物臨床試驗審評審批做出調整:自申請受理並繳費之日起60日內,申請人未收到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否定或質疑意見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開展試驗。

在胡邵京看來,美國之所以速度更快,主要在於其技術評審官員在創新藥、尤其是創新靶點的審評方面積累了大量經驗,在評審時十分清楚如何把控關鍵要素。如藥品審批的重點是安全性,其就會著重看臨床試驗環節如何把控安全。而我國一直是嚴進嚴出的評審思路,總是希望能夠在評審階段就鑑別出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但事實上,只要能夠保證藥的安全性就可以進行臨床試驗。因為藥是不是有效,要靠臨床試驗來證明,而不是靠資料評審。

就此問題,重大新藥創制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簡稱新藥創制專項)技術副總師、中國科學院院士陳凱先表示,當前,我國藥物審評審批比過去有很大改觀。今年以來,幾乎每隔一兩個月就有一個我國自主研發的新藥獲批上市。然而,仍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問題,有的企業反映,在進行藥品現場考核時,一家是國外企業(其藥品也在中國生產),一家是國內企業,現場考核的數據基本相同,水平相當。但考核完國外的藥批了,國內的就沒批。

“藥品的競爭非常激烈,同樣的產品,早上市和晚上市對企業的影響極大,在對外企進一步加大改革開放力度的同時,應當注意標準一致、一視同仁,否則不利於國內企業的創新和發展。”陳凱先說。

“藥品生產出來了,要想進入醫院,讓患者用上,還需要經過重重關卡。”丁列明說,當前,一款創新藥要進入醫院,必須通過各省招標,由於各省招標採購週期不統一,無備案採購窗口的省份,如果新藥上市後未趕上招標時間,就需等待新一輪招標採購的啟動,短則1—2年,長則3—5年。

凱美納,我國第一個腫瘤靶向藥物,用於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被譽為“堪比民生領域‘兩彈一星’的重大突破”。然而,上市7年多,在全國範圍內,仍有90%的醫院開不出這個藥。

“中標之後,還要通過藥事委員會環節,其直接掌握著藥品能否進入醫院的‘生殺’大權。”丁列明說,與藥品招標一樣,藥事委員會的新藥審批週期沒有統一規定。此外,雖然國家明文規定不能二次議價,但部分醫院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變相的“二次議價”。

終於進入了醫院,也並非萬事大吉,還要面臨藥佔比(即藥品收入佔醫院收入比重)的考核。該制度原本是為了倒逼公立醫院合理用藥,但在實際執行中,有專家表示,存在過度行政化的問題:一是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醫療機構(特別是腫瘤專科醫院)存在“一刀切”現象;二是對一些有效高價藥、無效“神藥”都嚴格控制,結果導致有效高價藥被“誤傷”,創新藥即屬於誤傷之列。

再就是進醫保難,上次國家醫保目錄調整時間間隔了7年,這期間上市的新藥都無法納入醫保。“在歐美髮達國家,新藥能很快納入醫保報銷範圍,美國、法國的新藥從上市到進入報銷目錄,平均只要6個月;德國、英國平均僅為1個月。”丁列明說,期待加強醫保準入與市場準入的銜接,打通藥品從企業到醫院的“最後一公里”,可以借鑑歐美髮達國家的做法,取消創新藥的招標環節,創新藥上市後直接進入醫院銷售,並及時將療效明確的創新藥納入醫保目錄。

陳凱先也認為,新藥研發企業在研發過程中需要長期投入,資金壓力巨大,藥品上市後儘快納入醫保,使企業快速收益,這樣才能形成良性循環,繼續投入新的藥品研發。醫保目錄定期加快更新,有助於激勵企業創新的積極性。

保護創新 可適當延長專利保護期

“國內知識產權保護還不健全,使得很少有企業願意投入鉅額資金去做原創新藥的研發。”一位在美國從事新藥研發的人士說。

一般來講,創新藥專利保護期是20年,一款新藥從研發到上市至少要10年,國內需要的時間可能還要更長一些。因此,丁列明認為,對研發和審批佔用時間過長的創新藥應適當延長專利保護期,這對鼓勵創新意義重大。以美國為例,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藥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期恢復法》,後又相繼出臺配套法規和修正案,確立了藥品專利期延長制度。該法實施後,美國的專利藥平均有效專利期從9年延長至11.5年,延長5年(最長延長期)的專利藥佔全部新藥申請的9%,延長3年以上的佔34%。

“創新藥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的實施,大大提高了醫藥創新的積極性,使得美國新藥創制的投入和規模世界領先,創新藥數量遠遠超過其他發達國家。希望我國也能儘快推出相應的實施細則,真正助力國內自主創新藥物的發展。”丁列明呼籲。(記者 付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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