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中,關於「表見代理」的認定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中,關於“表見代理”的認定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中,關於“表見代理”的認定

基本案情

某建築公司承建某工程需要混凝土,遂與羅某簽訂《混凝土供應合同》,合同約定:羅某在施工現場建立自拌站,並由某羅某作為自拌站的負責人。

羅某為完成《供應合同》,與冼某訂立混凝土原料砂石供應的口頭協議。

冼某如約供應砂石,未收到貨款,遂向羅某催要。羅某以個人名義向冼某出具《欠條》。後羅某仍未及時付款,冼某為追回貨款,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認定羅某與某建築公司之間構成表見代理,某建築公司應對羅某所欠貨款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裁判

本案中,根據冼某的陳述、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被告某建築公司的辯解意見,人民法院認定被告羅某是欠原告冼某貨款主體。雖然某建築公司中標承建了工程,並設立了該工程項目部。但並無證據證明,自拌站系某建築公司設立,或是該公司內設機構,,以及羅某是該公司員工。同時,從羅某已付貨款及向冼某出具《欠條》的事實,應認定該糾紛與某建築公司無關。羅某不是某建築公司的代理人,某建築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冼某與羅某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係,與某建築公司之間不構成買賣合同關係;某建築公司與羅某之間不構成表見代理關係。

張美玲律師評析

首先,原告未盡合理審查義務。

羅某並沒有向冼某出具任何可以證明其是某建築公司的代理人的證明,也未告知冼某其是某建築公司的代理人。原告冼某作為一名具有多年從業經驗的的混凝土供應商,僅憑羅某的空口無憑,就“單純的”相信其存在代理權。明顯不合乎常理,冼某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具有嚴重過失,因此,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

其次,冼某提供的證據《欠條》中明確顯示欠款人只有羅某,並沒有某建築公司項目部或者是某建築公司的公章。

如果冼某堅信羅某是某建築公司的代理人,那冼某為何會接受這樣一張欠條,這存在互相矛盾。也從側面反映冼某實際上是清晰知曉,合同的相對人系羅某,並不是某建築公司。

最後,“自拌站”這個稱謂是任何人辦攪拌站都可以使用,不能證明是某建築公司自己建立的,不存在讓冼某產生羅某是某建築公司的代理人的合理信任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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