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男子爲提高空調銷量 使歪招幫人改裝電錶盜竊國家電力 獲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吳川一男子為提高空調銷量,使歪招幫人節省電費,夥同他人通過改裝電錶的方式盜竊國家電力,受到法律的懲罰——吳川市人民法院日前審結該案,被告人黃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據悉,被告人黃某某,1965年6月出生,吳川市人。因涉嫌該案於2015年10月30日主動到吳川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第一中隊投案,同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6年11月11日被吳川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4月25日被法院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10年開始,被告人黃某某在吳川市梅菉街道廣沿路經營空調商行。2012年,為了提高商行的空調銷售量,黃某某向來其商行購買空調的顧客積極推介以及主動向他人介紹有辦法改裝電錶以節省電費。從2012年3月份開始,黃某某夥同“亞光”(身份未明)先後為駱某、康某、柯某、林某等人改裝電錶,每次收取人民幣四百元至兩千元不等的費用。

經吳川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鑑定結論書》認定、核算,被盜竊電量的價格為34802.46元。

案發後,竊電的用戶已繳清所欠電費和罰款,並恢復正常供電。另查明,第一次庭審中經審判長釋法解疑後,被告人黃某某深深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不持異議,並將自己的犯罪所得人民幣5000元主動上繳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通過改裝電錶的方式盜竊國家電力,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又能當庭自願認罪,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竊電的用戶已繳清所欠電費和罰款,避免供電公司的損失;被告人黃某某主動向法院繳交了全部違法所得,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經查,公訴機關的上述量刑建議與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相一致,與被告人的罪責相適應,予以採納。

鑑於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又能當庭自願認罪,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且在案發後主動向法院繳交了全部違法所得,結合吳川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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