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容易承担无限责任,法律风险不能不知!

法律知识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两点责任承担方式是公司法核心制度,公司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如果要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有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论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容易承担无限责任,法律风险不能不知!

但是,现行的公司法律规范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更严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得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要额外的承担一个举证上的倒置责任,股东自证个人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即根据公司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个人财产,该股东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股东个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那么股东个人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什么会规定当一人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个人财产?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它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个人与公司是否有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就是倒逼机制,促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下面律小编通过实务案例为给大家解析一下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普通有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容易承担无限责任,法律风险不能不知!

实务案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而公司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获得支持。

案情摘要:被告某公司因承建花都凤凰御景项目东地块项目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原告依被告某公司要求自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向其承建的工地项目供应混凝土,经双方结算,截至2015年12月10日,原告共向被告某公司供应混凝土385.5立方米,货款合计110315元。但被告某公司并未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某公司系被告汤某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汤某成应对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催告,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具状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工程量对数计算表,证明原告于2015年10月至12月共向被告某公司供应混凝土385.5立方米,货款合计110315元;2.商事登记基本信息,证明被告汤某成是被告某公司的唯一股东。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与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已向某公司供应了混凝土,某公司亦在原告出具的工程量对数计数表中盖章确认金额为110315元,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某公司收取原告的货物后,理应支付货款。现原告诉请某公司支付货款110315元及因某公司迟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但由于双方对账后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对其陈述的双方的交易习惯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陈述的双方交易习惯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明确利息损失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故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103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031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超出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系汤某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汤某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某公司财产,汤某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汤某成对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10315元和利息以及被告汤某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容易承担无限责任,法律风险不能不知!

律小编说案:上述案例中,某公司系汤某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汤某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某公司财产,汤某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直接从法律上推定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法院对原告请求汤某成对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给予了支持。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健全的财产会计设置来避免特定的法律风险,但是在律小编在实务中发现,没有几个股东能真正做得到,很多股东在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根本没有风险意识,早把公司当作实现个人的工具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所以更容易发生财产混同转移的情形,进而可能会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特定义务,这个特定的义务就是自证没有财产混同,否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后律小编提醒,如果设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想避免上述所说的法律风险,最正确的做法就是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否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为有限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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