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小伙一時衝動,將緩刑中的自己送入監牢

臨海的蘇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但他在緩刑期內因一時衝動,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今年5月13日23時許,蘇某與幾個朋友在位於臨海崇和門的某KTV包廂內消費。他的一位朋友與服務人員王某因費用問題發生口角,他出於義氣,上去拉扯王某的頭髮。后王某報警,古城街道派出所民警將蘇某及在場人員傳喚到所裡接受詢問,5月1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蘇某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

民警在調查該案的過程中發現,蘇某曾於2015年12月31日因故意傷害罪,被臨海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本案發生時,蘇某尚在緩刑期間,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意味著其將面臨被撤銷緩刑的結果。5月24日,蘇某向臨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臨海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拉扯王某頭髮的行為,造成了王某身體痛苦,侵害其身體健康權,構成了毆打行為。臨海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遂判決駁回蘇某的訴訟請求。

6月7日,經臨海法院裁定,蘇某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辦案法官表示,緩刑的本意在於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基礎上,給犯罪分子以悔過自新的機會,使其能夠自覺地檢點自己的行為,改惡從善,爭取光明。如在緩刑期內未能靜思己過,必將得到嚴懲。

來自:台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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