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後交通肇事,持刀捅刺執行公務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輕傷,罪行極其嚴重的肖勝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勝,男,漢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原系湖南省武岡市衛生局水浸坪衛生院工作人員。

被告人肖勝自2007年開始吸食毒品,2008年7月2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勝多次吸食毒品。同年11月9日14時許,肖勝駕駛一輛黑色起亞轎車途經湖南省武岡市銅寶路與北門閘二巷岔路口時,與同向行駛的楊某丙駕駛的越野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雙方分別報警。肖勝將隨身攜帶的摺疊式彈簧刀丟入附近的“人人電腦維修中心”店內垃圾桶裡。武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城區中隊副中隊長楊某丁(被害人,歿年37歲)和協警周某(被害人,時年23歲)接警後駕車趕到現場,決定將肇事車輛拖離,將肖勝、楊某丙及同車人員帶往交警大隊調查處理。肖勝聲稱口渴再次到“人人電腦維修中心”店內喝水,周某下車跟隨。肖勝從店內垃圾桶裡撿起其先前丟棄的彈簧刀,周某見狀詢問,肖勝即持刀捅刺周某左前臂。周某跑至店外,肖勝從店內找到一把單柄手鋸追打,周某朝警車方向跑,肖勝又持彈簧刀追趕。楊某丁見狀上前阻止,肖勝持彈簧刀朝楊某丁胸部等處連續捅刺數刀。周某與在場群眾共同將肖勝手中的彈簧刀奪下,並將肖勝制服。楊某丁因被單刃刺器刺傷胸部致心臟破裂在被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周某的損傷構成輕傷。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肖勝交通肇事後,持械對依法執行公務的交通警務人員行兇,致1人死亡、1人輕傷,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肖勝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肖勝已於2016年2月3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毒品具有中樞神經興奮、抑制或者致幻作用,會使吸毒者出現興奮、狂躁、抑鬱,甚至被害妄想、幻視幻聽等症狀,進而導致其自傷自殘或實施暴力犯罪。近年來,因吸毒誘發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屢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誘發的故意殺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肖勝自2007年開始吸食毒品,2008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發前肖勝又多次吸食毒品,並出現吸毒導致的幻覺、被害幻想等症狀。據肖勝供述,其吸食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和氯胺酮。由於吸毒違法,也是自陷行為,故目前司法鑑定機構對於吸毒後作案者通常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肖勝在交通肇事後,持刀對執行公務的交通民警和協警行兇,致1人死亡、1人輕傷,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該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嚴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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