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买房屋无法过户 小伙“毁约”得法院支持

秀舟/文

云南小伙王某到嘉兴好多年了,靠着自己的勤劳拼搏,手头有了些积蓄,于是“在嘉兴定居”的念头在他脑中越来越强烈。

2018年5月初,王某在某中介公司处看到了秀洲区油车镇某小区一房屋的出售信息,虽然这个小区当时还在开发商建造阶段,但过不久就到交付日期了。王某看着价格也不错,十分心动,决定买下该房。

在王某发出想要购买的意向信息几天后,中介公司就派了个小伙子张某开车带着王某一起前往上海找卖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价、中介费、契税承担等内容,其中明确了王某需在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房款,并承担中介费用14700元,首付时和过户完成后各付一半。然而第二天天一亮,张某就收到王某的微信消息,表示不愿再购买该房屋。不买房子自然也不会支付中介费,张某立即将此事告知公司,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经秀洲法院查实,王某毁约的原因是签约当晚经过咨询他人得知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虽全额支付房款,但因为卖家是上海人,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在2017年5月20日发布的《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规定: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从2017年5月21日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定,中介公司未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委托人王某无需支付中介费用。

法官表示,《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是地方性调控措施,被告王某作为普通购房者不知晓在情理之中,但原告作为房产中介应当知晓,其有义务告知被告王某涉案房屋两年内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原告作为房产中介,为不得上市交易的房产提供中介服务,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此种买卖对购房者存在重大风险,被告在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付清全部房款,无任何保障。房地产中介结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已列入我市住建部门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查处行为之一。

基于以上案件,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因房价上涨,房市过热,部分中介受利益驱使,可能会隐瞒房屋权属真实信息及地方政策。故民众在购买房屋时,不仅要了解房屋的权属、贷款办理等信息,还要了解本地政策,以防购买了限制交易的房屋,导致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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