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二、長期病假工資計算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這裡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三、上述病假工資的發放前提都是在規定的醫療期內,醫療期規定如下:
醫療期指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公司根據員工實際參加工作累計年限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
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
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
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
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
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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