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了解的众筹“警戒线”

你不得不了解的众筹“警戒线”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众筹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目前已在全球45个国家发展成数十亿美元的产业。自从国外引进之后,这样一个庞大的产业在我国正积极地生长和发展着,但却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众筹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风险。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无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从众筹几十万开个饭店,到现在众筹几千万建一个太阳能发电站,众筹项目的筹资额越来越大,而这些众筹项目几乎都采取股权模式,面向社会公众,只要出资就能成为股东,享受分红,当然,也要共担风险。

由于众筹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如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类似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属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同样,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

债权类众筹要明确四条警戒线:一是搞资金池,一些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为了不触碰以上警戒线,平台首先要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平台本身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股权类众筹简单说来就是在互联网上兜售股份,募集资金。它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因为平台一旦涉及向不特定受众兜售股份,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个监管难题,经营者还可能碰触法律红线。股权众筹就是一种融资方式,同样无法回避信息披露、资金管理、投资回报难以预料、股份转让与退出等问题。《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而《公司法》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未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股权类众筹要明确五条警戒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公开发行一般对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态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满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股权类众筹项目通常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只能选择非公开发行。而在非公开发行中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

回报类和募捐类众筹法律风险相对最小,但是如果这两类众筹模式不能够规范运作,使融资方有机可乘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项目发起人对于采用众筹模式筹集资金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使用项目,在过程中应按照众筹的规则进行公示,如果项目失败则应该按照规则进行款项退还工作。如果以莫须有的项目进行圈钱,或者取得筹集的资金后却肆意挥霍,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在我们目前的金融环境和法律环境下,众筹模式的风险很多,尤其是具有严重法律风险,在操作众筹平台或众筹项目过程中,由于中国社会对众筹的认知不足,其中存在着诸多的误解,加上中国各地之前出现的民间借贷引发的跑路现象和对一些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的处罚,使社会普遍把众筹与非法集资联系起来,一听到众筹立即想到非法集资。所以,必须将法律风险防控当成头等大事,众筹模式除了需要规避刑法的刚性边界外,还应明确众筹的法律警戒线。无论是众筹从业者还是投资人,他们担心的问题都是众筹在中国是否合法。所以解决众筹在国内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众筹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才能有效地促进金融创新,迎接互联网金融的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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