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檢察機關民行業務骨幹觀摩「126」長江安徽銅陵段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

全省检察机关民行业务骨干观摩“126”长江安徽铜陵段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

2018年9月27日上午,由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提起的“1•26”長江安徽銅陵段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鏡湖區法院1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鏡湖區檢察院指派員額檢察官張磊、湯恆明出庭支持訴訟。此次庭審為全省觀摩庭,庭審時長2個小時。安徽省檢察院民行處副處長楊會友、蕪湖市檢察院分管檢察長奚要武、鏡湖區檢察院檢察長張寧、分管檢察長陶笑寒參加了此次庭審觀摩,安徽省各市檢察院民行處均派員參加,蕪湖市檢察院還邀請了人民監督員、執法執紀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及專家諮詢委員等“四員”參與旁聽庭審。

2017年1月,被告人李闖在無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為了承接汙泥處置業務,成立了蘇州益國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後通過偽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謊稱多家公司為最後接受處置單位,與蘇州市、嘉興市相關企業進行洽談。但被告人李闖實際並未將工業汙泥處置到合同約定的正規企業。2017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李闖從江蘇、浙江的九家企業收集工業汙泥共計2525.89噸,並由被告黃安剛等人夥同他人於2017年11月中上旬將該批工業汙泥直接傾倒於江灘邊,造成環境嚴重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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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四員”旁聽庭審

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對李闖等十二名自然人被告以及九家源頭企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應急處置費用、環境損害修復費用、鑑定費用等合計人民幣1302萬餘元,並要求所有被告對本次汙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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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庭審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環節有序進行。鏡湖區檢察院利用多媒體示證,將本案的書證、視頻等證據向合議庭及旁聽人員一一展示,將汙染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直觀的展現出來,獲得了較好的效果。

鑑於該案案情複雜,合議庭合議後,決定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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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下午三時,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組織的“1•26” 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觀摩庭評議會在蕪湖市海螺大酒店會議室召開。此次會議,由蕪湖市檢察院民行處處長徐壘主持,安徽省檢察院民行處副處長楊會友、檢察官邢小川、檢察官助理朱程、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何宏海、分管檢察長奚要武、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寧、分管檢察長陶笑寒參加此次評議會,來自全省16個地市檢察機關民行部門均派代表到會參加了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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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檢察院民行處副處長楊會友強調,此次庭審過程非常順利,此次觀摩也為全省民行工作者提供了一個寶貴的學習契機。公益訴訟起訴人在辦案過程中所體現的吃苦耐勞,鑽研刻苦的精神,更值得全省民行工作者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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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檢察院分管檢察長奚要武指出,此次庭審較好的展現了民行檢察人員較好的精神風貌和業務能力,同時,也希望民行檢察人員要不斷加強學習,加強實戰演練,以提高綜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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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檢察院民行處朱程就“1•26”環境汙染案中所涉及的理論知識進行了剖析,指出該案具有“重大、疑難、複雜”的特點,引起現場熱議。

會上,鏡湖區檢察院還彙報了辦理“1•26”環境汙染案的經驗做法。各市參會代表也對本次庭審給予了較高的評價,就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本次庭審過程中的亮點與不足進行了點評,就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進行了互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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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檢察院何宏海檢察長指出,此案的成功辦理,既得益於鏡湖區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也得益於公安機關等單位的協作配合,更得益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安徽省檢察院以及相關領導的重視與支持。何檢對安徽省檢察院給予的指導和關心表示感謝,也對與會人員提出的寶貴建議和意見表示感謝,希望今後能有更多的機會,與各兄弟院交流學習,共同進步,以推動檢察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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