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比法考更精彩——解析「重口味」考題背後的真實案例

結束了6個小時漫長而疲憊的考試,社交媒體上對剛剛過去的首屆“法考”的吐槽屢見不鮮。儘管這場考試的題目千奇百怪,但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許多試題都是以真實案例為原型的,且現實往往更精彩。

現實比法考更精彩——解析“重口味”考題背後的真實案例

一、雙胞胎弟弟頂替哥哥登記,哥哥移情別戀請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

考題梗概:大偉和小偉是雙胞胎,大偉和芳芳打算在情人節當天領結婚證,不幸大偉意外遇到車禍,大偉為了不耽誤領證,遂讓弟弟小偉頂替自己。後大偉在住院期間與護士小馮互生情愫。大偉遂向法院起訴以非本人登記結婚為由請求確認其與芳芳的婚姻關係無效。問,法院應該怎麼判?

儘管題目出得讓人目瞪口呆,然而現實生活中,冒名頂替的婚姻絕非孤例。

在理脈案例庫中我們檢索到,2017年湖南省邵陽市武岡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行政判決[1]中,庾某因為身份證丟失冒用雙胞胎姐姐的身份證丈夫劉某進行婚姻登記。由於姐妹倆長得十分肖似,民政局的工作人員並未及時發現,妹妹不僅拍攝了結婚照,還冒籤、代簽了姐姐的簽名,直到姐姐後來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才發現自己的婚姻狀態改為“已婚”,此事才終於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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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庾某和劉某的婚姻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侵犯了原告庾某的婚姻自由權,判決該結婚登記應予以撤銷。

那麼民法中的“婚姻無效”是否適用於本案的雙胞胎頂替結婚呢?事實上,成年的雙胞胎之間頂替結婚不屬於婚姻法列舉的婚姻無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因此,本題中的雙胞胎冒名頂替登記應該走行政訴訟程序撤銷婚姻。

比考題更精彩的是,現實生活中,不僅有人“頂替結婚”,還有人“頂替離婚”。同樣是2017年,在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2]中,由於丈夫陳某因工傷癱瘓在床,雙胞胎哥哥頂替弟弟和妻子楊某前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並且當場頒發了離婚證。

後來,領了離婚證的楊某又反悔,將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其頒發的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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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楊某和丈夫陳某的離婚證應該撤銷嗎?

有關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同樣進行了規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

達城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在這宗冒名頂替離婚案中,法院認為“原告陳某、楊某自願離婚需共同到被告處辦理,在陳某未與楊某共同當場的情況下,被告為二人辦理離婚登記並頒發離婚證的主要證據不足”,最終判決撤銷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

如果你認為雙胞胎冒名頂替離婚已經是離奇婚姻案件的極限,曲折的現實生活將大大沖擊眼球。2014年,北京的呂某和已經去世的丈夫領了一張離婚證。

在今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二審案件[3]中,在2013年丈夫唐某去世後,2014年北京的呂某找人頂替去世的丈夫,一起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不久以後,呂某與民政局對簿公堂,要求確認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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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最終法院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十條、《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認為“因唐某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已經死亡,故東城民政局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確認無效。”

二、精神病人殺害雙親,妻子“冷漠”旁觀犯了什麼罪?

考題梗概:小楊有精神病,妻子小紅為監護人。一日,小紅與公婆吵架,小楊揮刀砍死父母。小紅不但沒有進行阻止,事後還幫丈夫洗帶血的衣褲,問妻子小紅犯了什麼罪?

本題同樣源自生活。在2015年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刑事案件[4]中,被告人楊某的丈夫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與父母的爭執中用長棍和菜刀擊打雙親。儘管楊某聽到了呻吟聲,但仍舊先於丁某走出丈夫房間,並未採取任何呼救措施,最終楊某的公婆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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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妻子楊某犯了什麼罪呢?

法院認為,由於楊某是精神病人丁某的法定監護人,在明知其所監護的丁某正在實施殺害二被害人的行為的情況下,當然負有救助義務和阻止義務。

然而,事發當時楊某作為丁某的法定監護人,其應當預料到處於發病期的丁某深夜前往其父母家中,可能會造成某種程度的危害後果,但其未採取預防措施;在丁某砍殺、毆打被害人當時,楊某未盡到合理的監護義務;在丁某砍殺、毆打被害人之後,楊某仍舊未盡到合理的監護義務,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她的不作為與二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楊某在具有作為可能性的情況下未作為。

同時,法院認為楊某主觀上具有故意殺人的間接故意。由於楊某是精神病人丁某的法定監護人和二名被害人的兒媳,未盡到合理的監護義務和救助義務,其必然認識到自己行為會加力於二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但她對此予以放任,且在當晚回家後立刻清洗了自己帶血的鞋,具有明顯的毀滅證據的意圖。因此,法院認定,楊某主觀上具有故意殺人的間接故意。

基於以上說理,法院認定楊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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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由於丁某在作案時處於精神分裂症病發的狀態,不具備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楊某是本案唯一的犯有故意殺人罪的被告。最終,法院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無獨有偶,2012年江西也曾經有新聞報道,由於精神病兒子行兇殺人父親袖手旁觀,老漢慘死街頭,造成了極大的社會風波。

三、離職後,是否可以自行處置公司配車以抵工資債權?

考題梗概:甲公司聘請經理陳某做管理工作。為了方便他工作,甲公司給陳某批了一輛車給他用。後來陳某因故被炒魷魚,公司也沒有結清他的薪水,陳某把車扣留下來,說是公司還欠他的工資。問此事是否屬於留置權?

因為“配車抵工資”的做法,也曾經有人和前東家對簿公堂。江蘇省無錫市的陸某在原公司A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未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將公司原來提供的配車封存扣留,且主張將在公司支付賠償後返還,是自力救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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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陸某無權因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案涉汽車行使留置權。

首先,在法院判決確認陸某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已於2016年1月18日解除、A公司要求陸某在2016年1月22日前返還公司財物的情況下,陸某已無權再佔用、使用案涉汽車,陸某拒不返還案涉汽車,屬非法佔用。

其次,由於留置權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但是本案原被告系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關係。勞動者可以基於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保護自身權益,但不能基於管理關係對單位財產進行留置。同時,陸某主張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系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但案涉汽車不是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的標的物,故亦不符合留置動產的“同一法律關係”屬性。因此,陸某無權對A公司的配車行使留置權。

第三,儘管陸某對配車進行了封存,但因案涉汽車未實際歸還A公司,故不構成返還。因此,陸某應該向A公司支付汽車佔有使用期間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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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陸某不僅需要返還汽車,還需要給A公司支付100元/天的使用費用。

四、狗狗從陽臺墜落砸死行人,責任如何劃分?

考題梗概:甲帶著乙的狗去朋友丙家,甲讓狗在窗臺玩耍,狗掉落砸傷人。問甲乙是否承擔動物致人損害賠償責任?

實際上,寵物狗從天而降的案例也真實存在。2018年4月,廣州市白雲區一位47歲的中年女士在路上行走時被一隻大狗砸中,造成高位截癱。今年8月28日,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還在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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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寵物狗砸傷行人雖然少有,跳樓自殺者砸傷行人的案件卻不鮮見。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5年審理了一起物件損害責任糾紛案件[5]。

在這起案件中,李某在大廈24層跳樓自殺,在高空下落過程中砸中陳某負責管理的餐廳的廣告牌,廣告牌掉落後剛好砸傷行人張某的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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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出,李某跳樓自殺,墜落過程中直接砸中餐廳廣告牌,致使廣告牌碎裂掉落傷到張某某,由於李某跳樓的行為帶有間接故意性,其跳樓行為造成的廣告牌掉落,不同於擱置物、懸掛物的自然脫落、墜落,李某跳樓的行為也不屬於設計人、安裝人因設計、安裝等原因造成廣告牌脫落、墜落的情形,故本案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特殊侵權規定。

儘管餐廳已於2013年底歇業,但其後續的工作仍由一審被告張某負責管理,法院認為張某應當對該廣告牌的脫落、墜落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廣告牌的脫落、墜落雖系李某某跳樓自殺所致,但廣告牌的設立與李某某跳樓自殺的行為相互作用才導致廣告牌碎裂而砸中張某某致使其受傷,且餐廳管理者張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管理的廣告牌系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置的,故張某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作為砸傷張某某的廣告牌的所有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對張某某因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傷者四萬餘元。

五、撿到隕石,所有權歸屬何方?

考題梗概:中國境內某地區經常有隕石掉落,當地百姓經常拾得隕石並有很多人購買。小潘在小趙的菜園子裡拾得一枚小隕石,並將其賣給愛好者小孫,現在小趙向小潘主張其享有隕石的所有權。問:隕石歸誰所有?小潘、小趙還是國家?

“天降隕石”,是今年法考結束後討論度最高的話題之一。實際上,隕石的歸屬問題早就在民間引起了諸多糾紛。

2007年,黑龍江省的一名農民宋某親眼目睹了一塊隕石“從天而降”,並把這塊隕石帶回了家。一年後,一家天文館將隕石帶走,並且認為隕石應該像化石一樣,“歸國家所有”。儘管宋某與天文館,達成協議,天文館賠償宋某一萬元。

2011年,在新疆牧民朱曼發現隕鐵30年、向科研單位申報後,當地政府拖走了這塊中國第二大的巨型隕鐵。2015年底,朱曼和兩個兒子將阿勒泰市政府告上法庭,希望要回石頭。根據媒體報道,法院駁回了朱曼的起訴,稱此事不屬於民事範疇,應該走行政訴訟程序。後來朱曼提起上訴,又被駁回。2016年底,新疆高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判定,三人保護石頭的工資與獎金的訴求,在民事訴訟案件範圍內,應該依法重審。今年3月20日,此案在新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又重新開庭,目前仍然在審理過程中。

事實是最複雜、最難以預料的考題。多搜、多查、多看真實案例,能夠更好地結合理論和實踐、方法論與現實。

[1] 案號(2017)湘0581行初4號。

[2] (2017)川1502行初31號

[3] (2018)京02行終172號

[4] (2015)海刑初字第2799號。

[5] (2015)邵中民一終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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