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讓丈夫逃避法律制裁 她作了僞證……

■ 本報記者 劉茜 通訊員 馬貴鑫

家住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五十鎮一村莊的郭強因懷疑妻子仲桂花與同村人趙海生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揮刀砍向趙海生,後趙海生因搶救無效死亡,妻子仲桂花為幫丈夫逃脫法律制裁,謊稱是趙海生持刀將自己戳傷。今年9月18日,互助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偽證案,判處被告人仲桂花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案起緣由

2015年9月11日,郭強開車準備叫妻子仲桂花一同去岳父家。回家後,郭強卻發現妻子仲桂花和同村的趙海生在一起。

當即,郭強暴跳如雷,懷疑二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失去理智的他先持刀脅迫趙海生到自己車上,然後開車拉著仲桂花和趙海生前往岳父家討個說法。在岳父家西側卷道口,郭強和趙海生下車後廝打起來,郭強用手中的單刃刀在趙海生右腿部戳了一刀,後趙海生被送往海東市平安區中醫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死亡。

2016年8月3日,互助縣法院判處郭強無罪,互助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韓梅也提出上訴。去年1月23日,因案件事實不清,懷疑主要證人作了虛假證言,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去年4月26日,郭強因故意傷害罪被互助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郭強提出上訴後,今年7月24日,海東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經互助縣法院查明,仲桂花在郭強故意傷害案中提供了7次證言,第1次、第7次證言證明趙海生持刀將自己戳傷,刀子是趙海生的。第2次至第6次證言證明郭強手持刀子將趙海生戳傷,刀子是郭強的,並在送趙海生去醫院的路上,仲桂花與郭強商量向公安機關謊稱趙海生是自己戳傷的。

仲桂花在郭強故意傷害案偵查、審查起訴及法庭審理期間,作為案發現場的重要證人,多次作虛假陳述,在庭審中以之前的真實供述系刑訊逼供為由,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提供虛假證言,造成郭強被宣告無罪,其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去年10月10日,互助縣公安局對仲桂花涉嫌包庇罪立案偵查。今年2月28日,西寧市公安局東川分局金橋路派出所民警將網上在逃人員仲桂花抓獲歸案。

對簿公堂

6月25日,互助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仲桂花犯偽證罪,向互助縣法院提起公訴。針對上述指控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書證等證據。

接警說明,立案登記表。證明去年10月10日,互助縣公安局對仲桂花涉嫌包庇罪立案偵查。

抓獲經過。今年2月28日,西寧市公安局東川分局金橋路派出所民警將網上在逃人員仲桂花抓獲歸案。

證人李芳證言。案發後她聽見郭強跟仲桂花商量,讓仲桂花承擔責任,說趙海生拿刀戳郭強的時候,仲桂花不小心壓了一下趙海生的胳膊,趙海生就將自己戳傷了。仲桂花說事情是自己惹來的,答應了郭強提出的要求,但害怕警察不相信,便謊稱是趙海生自己將自己戳傷。

被告人仲桂花在被告人郭強故意傷害案中提供的證言。證明被告人仲桂花在該案中提供了7次證言,第1次、第7次證言證明趙海生持刀將自己戳傷,刀子是趙海生的。第2次至第6次證言證明郭強手持刀子稱將趙海生戳傷了,刀子是郭強的,並在送趙海生去醫院的路上,仲桂花與郭強商量向公安機關撒謊稱趙海生是自己戳傷的。

互助縣法院刑事審判筆錄。證明郭強故意傷害案庭審中,被告人仲桂花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提供虛假證言。

互助縣法院(2016)青0223刑初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海東市中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互助縣法院(2017)青0223刑初3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仲桂花在郭強故意傷害案中做虛假陳述,致一審中郭強被判無罪。經檢察機關抗訴,二審發回重審後,互助縣法院以被告人郭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仲桂花供述,因為當年兒子要上大學,為了不影響兒子以後就業、保護家人,故在郭強故意傷害案中未如實陳述案件情況,作了偽證。

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仲桂花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隱匿罪證,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之規定,應當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懲處,公訴意見書及量刑建議書指出,被告人仲桂花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向法庭出示的證據,被告人仲桂花未提出異議。庭審中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仲桂花當庭認罪;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需要撫養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建議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法槌落定

7月2日,互助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郭強回家後發現自己的妻子仲桂花和趙海生在一起。懷疑二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郭強,持刀脅迫趙海生上了自己的車,並開車拉著仲桂花和趙海生到岳父家討個說法,在郭強岳父家西側巷道口,郭強和趙海生下車後發生廝打,其間郭強用手中的刀在趙海生右腿部戳了一刀,將趙海生致傷,趙海生被送往海東市平安區中醫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死亡。2016年8月3日,互助縣法院判決郭強無罪,後互助縣檢察院提出抗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韓梅提出上訴。去年1月23日,海東中院將此案發回重審。去年4月26日,郭強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互助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郭強提出上訴後,去年7月24日,海東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被告人仲桂花在郭強故意傷害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及法庭審理期間,作為案發現場的重要證人,多次作虛假陳述,在庭審中以之前的真實供述系刑訊逼供為由,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提供虛假證言,造成郭強被宣告無罪,其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仲桂花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仲桂花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部分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第67條第3款的規定,9月18日,判決被告人仲桂花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規定: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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