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倒母親 法院咋判

不久前,羅平縣人民法院跟蹤報道了一起特殊的案件,鄭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後被鑑定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近日,羅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並當庭決定對鄭某採取強制醫療措施。據悉,這是羅平法院辦理的首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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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該案經審理查明,2018年 6月 18日3時許,鄭某持菜刀到其母餘某臥室內,用菜刀將餘某砍死在床上,後將餘某屍體拖至自家場院上焚燒。

1、鄭某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2、鄭某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明,現鄭某的親屬其姐、其妹均出嫁外縣。曾在2018年1月,鄭某在住院期間便出現自語自笑、傷人毀物等情況。

由於鄭某是精神病人,其並未親自參與庭審,其姐作為鄭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參與庭審,羅平法院為鄭某指定了訴訟代理人。

羅平法院認為被申請人鄭某實施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致一人死亡,經法定程序鑑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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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羅平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9月27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書:對鄭某強制醫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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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生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二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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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近年來,有關精神病人殺人事件,時有發生,但因為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傷人通常不負法律責任。可以說,精神病人是埋在社會上的一顆“定時炸彈”,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爆炸。他們往往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突然發起暴力攻擊,不知道會傷到誰,其難以預防性也是人們最擔心的。

強制醫療作為刑訴法修改後新增的特別程序,一方面把危險性精神病人送去司法醫院或專門強制醫療機構治療,防止他們直接回流社會形成新危害的尷尬,有效減少潛在危險因素;另一方面,對精神病人來說,強制醫療程序可以使其得到有效治療,保障其合法權益,儘早迴歸社會,這也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這樣一來,“強制醫療”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對那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應立即向法院申請對其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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