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出售父親過世留下的房,房只在父親名下,說需要孩子去公證放棄繼承權才可出售,合理嗎?有什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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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套房子屬於父母共有財產,其中父母各有一半份額的產權。父親過世後,母親自己擁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額,其餘二分之一屬於父親留下的遺產,這份遺產應當由父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如果沒有遺囑的話)。

因此,母親只是對其中的二分之一份額有權處分,其餘的屬於母親和孩子們的共有遺產,她要處分,必須徵得其餘繼承人的同意。

具體有幾個方法:

第一個就是題主說的,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員一起到公證處辦理遺產公證,要麼其餘的人聲明放棄繼承,所有份額給予另外的一人(例如母親),或者是所有的繼承人共有繼承的份額。

第二種就是通過訴訟確定房屋的產權。就是繼承人當中一人為原告,其餘的人為被告,通過法院判決確定房屋的所有權份額。當然了,訴訟當中也是有兩種,一種是把房屋判給其中一人,另一種是把房屋判給所有有繼承權的人。

如果過戶或出售,憑上述遺產公證書和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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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無論是登記在父親名下還是母親名下,只要是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買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去世,屬於父親的那一半就成了遺產,需要父親的父母、配偶、子女辦理繼承公證。如果是賣房子,還是建議由配偶繼承其他繼承人放棄,只有這樣,母親本來佔一半,加上繼承其配偶的一半,就變成全部產權人了,方便以後的房產買賣。

如果父親的父母已早於父親去世,那麼,只需要父親的子女辦理放棄繼承聲明的公證就可以了。如果父親的父母晚於父親去世,可能涉及人較多,較為複雜。

雖然現在,針對房產、存款等,所有權人去世,還是需要辦理繼承公證。但是司法部在2016年7月5日發文,廢止以前的有關加強公證的通知,也就是說,並不是強制公證。只是現如今,不動產登記部門還在試行,相關人員設備還不健全,大多數地區還是變相強制當事人公證。但是未來,取消該類業務的公證是大勢所趨。


法律知識知多少


這個問題得看具體情況了,如果父親去世後子女均為未成年人,可以不要求子女公證放棄繼承權;如果子女已成年,應當辦理公證放棄繼承權。

另外,如果有爺爺奶奶在世的話,仍應當有你在世的爺爺奶奶公正辦理放棄繼承權,這樣你的母親才有權出賣房屋。



這是因為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也就是說你父母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的房屋。

一方死亡後,共同房屋的一半是屬於遺產的,對這一部分遺產是可以繼承的。

對於遺產的繼承,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也就是說你父親的配偶、你父親的子女和你父親的父母都有權利繼承你父親的這一半房產。所以你母親要出賣共同財產,就涉及到其他人繼承人的權利問題了。

只有先取得其他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你母親才有權出賣房產。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並不需要這麼複雜,也不需要公證,只需要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繼承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即可,沒有必要將簡單的問題複雜化。


法重情深


合理。

如果這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話,父親去世,那麼這個房子的一半份額是屬於遺產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也就是會出現上述題主提出的問題,因為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父親留下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100份來計算,其中50份是你的母親的,

餘下的50份,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你爺爺、奶奶、你母親、你自己、你的親兄弟姐們這些人平分

如果現在你母親需要出售房子的話,確實需要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書,經過公證後才可以過戶的,不一定非要放棄繼承權,一同簽字就可以了

當然了為了方便操作,你可以放棄繼承權,這樣買賣的時候你母親一個人簽字就可以了,不然需要所有繼承人都一起簽字才可以的。


唐家大少1987


得因事而輪,看母親的動機是什麼,作為一個長輩應和子女商量,得到子女的尊敬。如作為一個長輩做事偽背自已的良心,子女有權追回自已應得的那一份而不為過。情和理的選擇因事而輪。


天平衡量


確實是這樣,父親去世後,房子由母親和兒子共同繼承(祖父母先於父親去世),母親和兒子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理房屋,只能共同處理。放棄繼承權只是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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