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飛被害的罪名不是『莫須有』,而是有正式判決書『,有證有據』

岳飛被害的罪名並不是‘莫須有’,而是”證據確鑿“,是有正式判決書(胡小掌櫃第27期)

岳飛被害的罪名不是‘莫須有’,而是有正式判決書‘,有證有據’

在世人傳統印象中,岳飛是被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殺害,但其實這是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事,岳飛最高職務是樞密副使,相當於現代的三軍副總司令,又是南宋最著名的大將,怎可能以‘莫須有’三個字就隨便處死了呢?

當然,岳飛案的判決書上的證據,是不是真實,這有待考證,但岳飛的罪名肯定不是‘莫須有’。

岳飛被害的罪名不是‘莫須有’,而是有正式判決書‘,有證有據’

岳飛案的‘莫須有’出處來自韓世忠和秦檜的一次對話。韓世忠就岳飛被冤謀反一事質問秦檜,秦檜回答:“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韓世忠怒道:“‘莫須有’三字,可以服天下?”。由此,‘莫須有’一說也成為岳飛案的罪名。秦檜也因為加害岳飛成為史上著名的大奸臣。

不過,南宋是一個非常重視律法的朝代,連皇帝也不能剛愎自用,刑事案件採用“鞫讞分司”體制,使審理權與判決權分離,還規定了‘長官躬親’‘親嫌迴避’等等制度,是歷史上制度相對完善的朝代。更何況岳飛案涉及官員級別高、人員眾多,一句‘莫須有’是不可能能解釋得清楚的。

岳飛是三軍副總司令,岳飛案也是皇帝親自下詔,是一件詔案,必須有正規的流程、正式的罪名才能定岳飛的罪。

岳飛被害的罪名不是‘莫須有’,而是有正式判決書‘,有證有據’

岳飛案判決書上的岳飛重大罪名如下:

第一:岳飛坐擁重兵,逗留不進。這件事發生在紹興九年(1139年),金軍十萬大軍把南宋名將劉琦的1.8萬‘八字軍’包圍在順昌,情況危急。5月下旬高宗就令岳飛前雲救援,岳飛沒有奉詔;到6月6日,高宗再下詔,令岳飛火速前往,不得頃刻住滯,用詞已經有責備之意,只是岳飛原有‘目疾’,此時又有‘寒嗽’,到6月11日才派兵救援,而且還只是派前軍統制張憲、遊奕軍統制姚政率背嵬軍、遊奕軍騎兵出光州北上,岳飛主力並沒有出動。

因為金軍攻城力弱,劉琦守住了順昌,金軍撤退了,岳飛的援軍還沒有到。根據宋朝法律,‘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從5月下旬到6月11日,超過了三天,岳飛的罪名成立。

當然,在古代,軍隊沒按時到是不是一定要斬,這個也很難說,畢竟古代道路不好走,正常來說,影響不大,一般不會斬主帥,像岳飛這種統帥級人物,更不可能因這種事而被斬,因為岳飛不管有沒有真實的理由,找個合理的藉口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岳飛被害的罪名不是‘莫須有’,而是有正式判決書‘,有證有據’

南宋時各軍隊之間也確有互不相救的習慣,《三朝北盟會編》布衣周南仲上書:

”今之諸軍將帥,相視若冰炭,相疾如仇讎。假使一軍深入,其誰為應,一軍陷陣,其誰為援?劉光世竊琳館之清名,張俊負跋扈之大惡,岳飛、吳玠、韓世忠之流,裹糧坐甲,首鼠兩端。所以然者,無主帥故也...."

岳飛不奉詔的事還有二件:第一次是發生在紹興六年,岳飛的母親去世,岳飛就辭職回家守孝,按傳統丁憂持續27個月,但當時正值國家存亡之際,宋高宗急令岳飛回來官復原職,準備出戰。只是岳飛以喪母之痛,無心建功立業為由,婉拒了宋高崇的命令。宋高崇只好一而再,再而三都下詔,岳飛才奉詔。

第二件事發生在解順昌之圍後,《宋史·本紀·卷二十九》記截:遣司農少卿李若虛詣岳飛軍諭指班師,飛不聽。皇帝要岳飛班師回朝,岳飛沒有聽從。還聯合李若虛一起,揮軍北伐。李若虛支持岳飛北伐,是不顧矯詔之罪。而這次北伐也發生了後來的十二道金字牌詔令班師。

岳飛有抗命的事應該是事實。

岳飛被害的罪名不是‘莫須有’,而是有正式判決書‘,有證有據’

第二條是密謀謀反和批評皇帝

謀反的證詞是王俊的供詞。王俊是岳家軍重要將領,其實岳家軍內部也是有矛盾的。張憲是岳飛左右手,被王俊出面首先告張憲‘謀反’,再牽連到岳飛。證據當然是胡說八道,但因為王俊是岳家軍重要將領,儘管他胡說一通,但也算是證據了。岳飛‘謀反’應該是不成立的,這條罪是冤枉了岳飛。

‘指斥乘輿,情理相切要害者,斬'這是岳飛判決書裡說岳飛批評皇帝的證詞。(乘輿指皇帝)以岳飛的性格估計有可能,岳飛肯定是一名好將軍,但他的性格缺點也突出:脾氣硬,曾棄官而走;幾次抗命;作為手握重兵的他,也曾干預無後的高宗立儲之事,膽子很大,以岳飛這種膽大的性格,說幾句皇帝的不是,估計有可能。當然,就算這條不成立,岳飛第一條‘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是成立的。

綜合來說,岳飛的罪名是有正式的判決書,有正式的罪名,所以跟‘莫須有’沒有關係。同時,岳飛之死,跟他的罪名,不管是真或被冤枉也沒關係,岳飛其實是政治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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