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通報「搶孩子」案情:涉案人認錯兒媳,搶錯孩子



北京警方通報“搶孩子”案情:涉案人認錯兒媳,搶錯孩子


2018年10月2日,豐臺區大紅門某商場孩子被搶一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市公安局組織專班對案件進行了複核,現將相關情況予以通報:

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張某攜其子(11個月)在豐臺大紅門某商場內購物時,遇到3名女子阻攔,其中一名女子將躺在嬰兒車內的孩子抱起欲離開,另兩名女子對張某進行阻攔,事主呼救後,商場工作人員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為,並將孩子還回張某,3名女子遂離開現場。後事主向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電話報警,民警迅速處警,對事主進行訪問,並同步開展查找涉案人員、詢問證人、調取監控錄像等工作,在此期間,涉案人員兩次到商場營運部,稱商場工作人員搶走了自家的孩子並要求歸還,被民警發現後將上述幾人控制,帶回派出所審查。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豐臺分局立即部署刑偵支隊和派出所共同開展工作,調取了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詢問了相關證人,對涉案人員進行了訊問,並與其戶籍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繫,瞭解家庭及職業等相關情況(涉案人員均無違法犯罪前科)。現場監控視頻、涉案人員供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互相印證,並還原事發過程。

經豐臺分局工作查明,李某(女,62歲,山東人),因其子(男,39歲,山東人)與兒媳張某某(女,38歲,本市人)感情不和,其兒媳拒絕李某見其孫子(14個月),雙方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後就曾因李某想帶孩子回老家撫養等原因而產生糾紛,之後李某就沒有見過兒媳和孩子。期間,雙方曾屢次發生矛盾,分別於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報警求助。2018年6月18日,李某兒媳張某某到李某兒子戶籍地法院起訴離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李某及老伴因兒子與媳婦關係不合,一直見不到孫子,其多次向在從事銷售工作中和外出旅遊中結識的朋友沙某某(女,39歲,內蒙古人)、高某某(女,68歲,天津人)、運某某(女,63歲,天津人)等人訴說以上情況,在日常交往中,幾人關係較為密切,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願意為李某幫忙找其兒媳要回孩子提供幫助。此次,李某與暫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運某某等相約於10月2日來到李某的兒媳所居住的豐臺區角門東里某小區,準備找李某兒媳討要孩子。上午10時許,李某從遠處看到女事主張某推嬰兒車出小區,從側臉及體型上,錯將張某認成自己的兒媳,在追趕過程中李某摔倒,其讓沙某某、高某某和運某某繼續去追趕“兒媳”,

沙某某、高某某、運某某等人緊跟事主張某進入附近商場,並有強行抱走孩子的行為,被商場工作人員制止並報警,沙某某等人遂離開商場找到李某,並兩次到商場營運部,對於商場人員阻止自己“帶回孩子”表示不滿,向商場討要說法,後被現場工作的民警帶回派出所詢問。

對於李某等人的供述,辦案民警先後走訪了李某的兒子和兒媳,證實婆媳雙方及夫妻雙方確因感情不合、撫養權等問題有較深矛盾;走訪了事發現場的商場員工和目擊群眾,證實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針對商場員工阻止“奶奶要回孫子”表示不滿,要討說法的情況;通過照片比對,證實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臉型存在相似之處,且除李某遠距離觀察將人認錯外,來“幫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沒有見過李某兒媳本人;通過居住情況查詢,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二人同住在一個小區內;通過調取監控視頻,能夠印證沙某某在小區東側鐵門徘徊,後沙某某等人尾隨事主張某進入商場並抱走孩子且被制止的情況,以及李某等人事後到商場營運部,找商場工作人員“要孩子”的情況。

2018年10月3日,豐臺分局依據調查情況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李某、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臟病、腦梗、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行拘留。

因對公安機關工作有異議,2018年10月4日,事主張某的愛人到豐臺分局提請複議,分局已經受理。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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