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近50万3年未还清,肥料生产商将合作社告上法庭

客户一直拖欠货款怎么办?法庭上见呗!四平沃土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土化肥公司)和凌海市广益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广益种植合作社)建立合作关系,后者分二次在前者公司提取化肥160吨,货值456000元。然而,三年过去了,沃土化肥公司仍然没有收到所有货款,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广益种植合作社告上法庭。

欠款近50万3年未还清,肥料生产商将合作社告上法庭

签订合同建立合作

货款却拖了三年

2015年3月27日,沃土化肥公司与广益种植合作社签订一份《化肥销售合同》,正式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沃土化肥公司向广益种植合作社一次性赊销120吨化肥,总价款342000元;合同内容显示,“同时此货款加收月利率1.2%的利息,计息日从2015年的6月1日开始计算”。合同还约定,“乙方承诺所欠甲方化肥款项于2015年12月25日前全部结清”;“乙方到期如不能归还此货款,乙方同意同时按提货之日起按月利率1.5%加收利息”。

2015年5月26日,双方加深合作。签订一份《化肥销售补充合同》,双方约定沃土化肥公司继续向广益种植合作社赊销40吨化肥,借款为114000元。合同确认两次赊销化肥总量合计为160吨,价款合计为456000元;并约定“以上款项乙方需于2015年12月25日前全部结清。乙方如到期不能结清以上款项,甲方将收取月利率1.5%的利息,并按提货之日起收取”。

然而,广益种植合作社并未在2015年12月25日前结清货款。

2016年6月21日,广益种植合作社向沃土化肥公司出具一份《欠款确认书》,载明“现尚欠货款额肆拾伍万陆仟元整(456000元),欠货款利息捌万贰仟零捌拾元整(82080元)。总计欠货款及利息伍拾叁万捌仟零捌拾元整(538080元)”。

出具《欠款确认书》当日,广益种植合作社与沃土化肥公司达成一份《还款计划》,广益种植合作社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清偿前述货款及利息,“并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还款计划》已由广益种植合作社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不过,广益种植合作社仍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货款。

为偿还货款,2017年2月,广益种植合作社以10万斤葵花籽折抵了部分货款,沃土化肥公司自认折抵货款数额为30万元。总算偿还了大部分货款,但仍有一笔货款尚未结清。

连本带息30万未还

肥企将合作社告上法庭

货款一拖再拖,除去折抵的部分货款,仍有一大笔货款尚未结清,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广益种植合作社告上法庭。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欠款近50万3年未还清,肥料生产商将合作社告上法庭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沃土化肥公司主张的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其二为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沃土化肥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化肥销售合同、化肥销售补充合同、欠款确认书和还款计划。经法院认定,沃土化肥公司、广益种植合作社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

法院综合评判结果为:签订的《化肥销售合同》《化肥销售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已于合同签订时成立并生效。由广益种植合作社后期出具的《欠款确认书》可以认定,沃土化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160吨化肥,总价款为456000元。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届满后,广益种植合作社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沃土化肥公司要求广益种植合作社支付拖欠的货款,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2月份,广益种植合作社以10万斤葵花籽折抵了部分货款。沃土化肥公司自认折抵货款数额为30万元,但不能确定折抵货款的具体日期以及折抵的内容(本金或者利息),故法院按照2017年2月1日折抵货款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因此,法院确定抵充的30万元,首先应包括2017年2月1日前的债务利息64569.60元[《欠款确认书》《还款计划》确认拖欠货款538080元×月利率1.5%×8个月(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剩余部分235430.40元应当视为抵充货款,即2017年2月1日起拖欠的货款数额应确定为302649.60元(《欠款确认书》《还款计划》确认拖欠货款538080元-235430.40元)。

法院判决如下:

凌海市广益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四平沃土化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2649.6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总价款302649.60元,月利率1.5%自2017年2月2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凌海市广益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2元,由被告凌海市广益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欠款近50万3年未还清,肥料生产商将合作社告上法庭

作者丨农财君

报料丨020-830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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