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農民可能失去自己宅基地的六種情形

對農村居民來說,農村宅基地確權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最明確的作用就是明細農村宅基地的產權,通過對農村宅基地的登記發證,可有效減少因宅基地權屬爭議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

隨著我國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加速推進,農村宅基地也越來越值錢了,廣大農民朋友也越來越關心自家的宅基地了。但是,如果出現這6種情況,農民可能會失去自己的宅基地。

2018年農民可能失去自己宅基地的六種情形

1、已進城落戶農民的房屋。國家鼓勵進城落戶的農民自願退出農房。不願退出的不予勉強,還可擁有農房所有權,期限是房屋的自然存續期。也就是說在不翻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後予以回收。

2、農民在農田上建房,而未經城建規劃局的許可的屬於違章建築。農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3、戶口已遷出,不屬於集體成員者。房屋已經完成確權,因為其他原因將戶口遷至城市的家庭,將導致其原來的房屋被無償回收。但是,如果不屬於原來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在當初建造房屋有投入資金和勞動力的,那麼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

4、除繼承和分居立戶外,農戶一戶宅基地超過一處以上的。一戶多宅的,要區分導致多宅現象的原由,差別對待,如果有合法原由的,能夠都確權,如果無合法原由,必須堅決一戶一宅,只能確權一處。

5、申請了宅基地,但是沒有對修建房屋的時候沒有出力、沒有出錢的本家庭成員。

6、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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