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国庆节期间
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罚款,甚至拘留
清 远 市 人 民 政 府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 年中秋节国庆节和2019 年春节元宵节期间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 年9 月17 日零时起至2018 年10 月17 日24 时止、自2019 年2 月1 日零时起至2019 年2 月20 日24 时止
,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清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区、清新区太和镇辖区。中心城区以外需要设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应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二、本通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清远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护环境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 年9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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