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國慶節期間
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違者罰款,甚至拘留
清 遠 市 人 民 政 府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汙染和噪音汙染,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18 年中秋節國慶節和2019 年春節元宵節期間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8 年9 月17 日零時起至2018 年10 月17 日24 時止、自2019 年2 月1 日零時起至2019 年2 月20 日24 時止
,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心城區是指清城區各街道辦事處轄區、清新區太和鎮轄區。中心城區以外需要設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區人民政府劃定。本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應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燃放。二、本通告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安監、環保、城管、工商、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清遠市人民政府職責範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保護環境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構成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車站、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公安部門對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通告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8 年9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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