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李大寶開一服裝公司,生意興隆。40歲得一子,名曰小寶,夫妻二人視若珍寶,購一住宅,寫上小寶的名字。小寶12歲時,李大寶想擴大經營規模,遂與妻子商量,將小寶名下住宅抵押給了銀行,借了300萬元。

後因原材料價格上漲,且服裝銷路不暢,李大寶無法按期還本付息,最終被訴至法院。那麼,這種情況下,抵押是否有效?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下的財產作抵押貸款的情形越來越普遍。雖然未成年人並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也未規定此種情形下抵押無效,但新民法總則第35條第1款明確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那麼,父母以未成年子女財產設定抵押,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又該如何權衡未成年人以及貸款人的利益?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指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獨立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由其監護人代理實施;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從立法角度而言,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總則》、《民法通則》、《物權法》等法律相呼應的未成年人財產保護體系。圍繞著相關法律法律,社會各界對“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產設定抵押,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抵押行為有效。

首先,父母基於監護人有權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其次,父母的抵押行為是為了提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條件,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再者,購房款來源於父母,房產的實際控制權也在父母,所以應該認為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抵押無效。

抵押是一種有償的處分行為,監護人以未成年人的財產作為對價獲得了有償的借款。這種情況其實對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利影響,應當認為無效。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是否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目的來判斷。

新民法總則第35條第1款明確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行使代理權,應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目的,這是強制性規定。如果監護人是為未成年人利益而抵押房產,則應當認定為有效;若不是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處分房產,則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根據合同上是否有未成年人的簽名進行分析。

如果合同上僅有監護人簽名,且抵押權不是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設定,違反《民法總則》,無效;

如果既有監護人簽名,又有未成年人簽名,要看未成年人是否年滿8週歲:如果滿8週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視為有效,且不必考慮是否為未成年子女利益,

如果不滿8週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在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筆者同意第三種和第四種觀點。

一方面,“是否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是抵押成立的先決條件。

《民法總則》第35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通過這兩條,筆者認為,“為未成年人利益”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抵押成立的先決條件。

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考慮:

  1. 為未成年人自身債務擔保。此種情形下,可能是未成年人自己抵押貸款,也可以能是監護人以未成年人名義抵押貸款。常見的有留學貸款、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購置房產貸款、治療疾病貸款等等。如果是這種情況,貸款目的是為了幫助未成年人完成學業或購置房產或身體健康而用,通常認為是“為未成年人利益”而抵押擔保,故抵押有效。
  2. 為家庭債務擔保。家庭是特殊的社會群體,家庭債務與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息息相關。那麼,監護人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抵押為家庭債務作擔保,本質上是為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所有家庭成員著想,應當被認定有效。
  3. 為他人債務擔保。監護人以未成年人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本質上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自身利益,應認為該抵押行為無效。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另一方面,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的雙重簽名是必要條件。

通過研究最高法院的既往判例可知,實踐中監護人代為未成年人抵押財產的,一般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隻有監護人在抵押合同上簽字;二是監護人未成年人均簽字。

  1. 如果只有監護人在抵押合同上簽字,則意味著未成年人可能對抵押合同的具體情形並不瞭解。此時,如果監護人是出於自身利益而抵押財產,很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的利益損失。因此,這種情況下,抵押合同非常有可能被判無效。
  2. 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均在抵押合同上簽字,根據《民法總則》第35條第2款和第3款:“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和《合同法》第47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只要未成年人年滿8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抵押合同就應當被認定為有效。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綜上,用未成年人的財產作為抵押,很有可能面臨被法院判定抵押無效的風險。所以,在使用未成年人財產作為抵押時,應慎之又慎,防止發生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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