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北京豐臺搶孩子一事中那麼多人都以爲搶孩子的是人販子?

王清風的藝術馬甲


好在,此次事件在經過媒體的披露和發酵之後,又對該案進行了複核。

這個事件我感覺是經不起推敲的,整個事發過程讓人難以理解,我實在不明白為何能夠如此輕而易舉的就相信了她們的藉口了呢?如果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之後,犯罪分子紛紛效仿怎麼辦?

我們可以打個簡單的比如,如果我走在大街上,看到有人玩手機,我從背後順手搶過來就跑,沒被抓住是幸運,要是一旦被抓住了,我就說認錯了,以為是自己同學,只是想開個惡作劇的玩笑而已,這樣的理由是不是也可以免予處罰呢?

這三個人當中,所謂的奶奶之前還和其它人說“這個小孩子真漂亮”,她既然看到了孩子的漂亮,難道就沒認出來是自己的孫子嗎?我不相信奶奶會不認識自己的孫子。

再者,即便你認為是自己的孫子,那你完全可以上前去詢問啊,為什麼還要如此大動干戈的上前去搶呢?退一萬步講,你不認識自己的孫子,那你還不認識自己的兒媳嗎?

所以說,整個事件來看,這就是一個組團式暴力搶孩子的小團伙,在事情敗露之後找了個理由為自己搪塞。要不是孩子父親的質問,這個事情可能就這麼平平淡淡的過去了。


元芳有看法


首先,“人販子稱認錯了孩子就逃脫法律制裁”的說法在這起事件中預設立場,充滿誤導。

為什麼這麼說,在新聞報道並無充分細節披露的情況下面,就認定是“人販子”搶小孩未遂,而事實根本就不是這樣,經過北京豐臺警方的充分調查,確實是“認錯了人”,搶奪小孩的三人不是什麼人販子,而是幫忙的熱心朋友。整個事件不過是一起尋常的家務糾紛。


簡單地概述警方業已查明的事情原委:搶小孩的三人是山東老太太A的熱心朋友,A的兒子與兒媳不睦,北京豐臺的兒媳提出離婚法院不準,因此拒絕讓A老太及兒子接近小孩。A老太思孫子心切,得到熱心朋友的支持,因此計劃去把孫子搶過來。在兒媳居住的小區A老太遠遠看去誤把與兒媳同戴眼鏡並且身高、體態、臉型相似的事主B誤認為是兒媳,便與三位熱心朋友一起跟蹤,卻不料A在追蹤過程不慎摔倒,三位熱心朋友追隨B至商場,發生大家都知道的搶奪小孩鬧劇。

就這麼一件認錯人的尋常的家務糾紛。在這兩天正好上映的影片《找到你》裡,不就有類似的橋段麼。姚晨飾演的律師李捷,離婚過程中不也要面對孩子奶奶來爭奪孩子麼,她的策略就包括把孩子藏起來,不讓奶奶接觸到。豐臺的這起陰差陽錯的搶奪小孩鬧劇性質上不就是電影裡奶奶奪孫子的現實版麼?

因此,所謂的“人販子”一說不過是媒體和民眾在資訊不充分情況下腦補的情節,題主問題的措辭問法就是典型預設立場,充滿誤導。

不過,我不認為媒體和民眾在這起奶奶奪孫子認錯人的鬧劇腦補虛構情節有什麼過錯,這不過是人的天性使然。

舉個例子,我在課堂上曾在黑板上寫下一句話:“街頭的小販刺傷了城管”,然後問學生,“小販用什麼刺傷城管?”、“小販為什麼要刺傷城管?”、“小販和城管誰更值得同情?”。注意,我黑板上那句話根本就沒有提供回答這幾個問題的資訊線索,但總會有不少學生確鑿地回答“小販用刀刺傷城管”、“因為城管粗暴執法激怒了小販”、“小販更值得同情”。他們憑什麼這麼回答?從心理學角度就是因為他們憑藉經驗圖式來自動腦補填充了回答問題所缺失的資訊。

在我昨天回答清華大學為什麼沒有諾貝爾獎獲得者的文章中提到中國的教育沒有鼓勵和支持學生忍受模糊性,其實這就是關於忍受模糊性的一個例子。大多數芸芸眾生都與生俱來不能忍受模糊性,會依據經驗直覺把缺失的資訊自動填補完整,這同時也是人類會普遍迷信的心理機制。同時,忍受模糊性也就是創造性人才所共有的最重要的人格特質之一。

好了,再進一步地分析為什麼在豐臺警方詳細披露事情原委之前,整個社會輿論會一邊倒地傾向於認為是警方在枉法?正如那麼多屆學生對黑板上的一句話會一邊倒地做出同樣的回應(“因為城管粗暴執法激怒了小販”因而“小販更值得同情”),可以認為是因為“城管”在大多數學生的經驗圖式裡面是形象不好的公職角色。那麼,也可以認為社會輿論一邊倒地認為是警方枉法,反映了在大多數民眾社會心理的經驗圖式裡,對遏制人販子拐賣兒童現象的處置效力普遍不滿。

我想,恐怕這才是最值得警醒和反思的地方。


唐映紅


我們怎樣去分析判斷一個事件?我想應該有這麼幾個方面。

一、去除先入為主的立場和傾向。

比如這個問題就犯了兩個錯誤,第一,他給定性為人販子,第二,他認為逃脫了法律制裁,在這種立場和傾向下,他認定了這是拐賣兒童,這是搶孩子的犯罪行為,接下來無論怎麼分析,都不可能是準確的。

我們對一個事件是要從事實和證據反推事件性質,是合法的,違法的,還是犯罪的?這才是正確的思考問題的邏輯,而不是我認為他是犯罪的,你們沒按我的想法來,所以你們都是錯誤的,你是有問題的,我們的邏輯錯誤,有時候源於我們的立場且固執的堅持我們的立場。

二、常理會有助於我們判斷。

這個事件有兩個反常的地方:

第一,人販子在大庭廣眾之下搶孩子的案例,似乎還沒有真正發生過,拐賣兒童是嚴重的刑事案件,基本作案方法還是偷偷摸摸的,在人少的地方,且躲開監控錄像,眾所周知,商場裡面,人山人海,監控遍佈,這種情況下搶孩子,首先無法脫身,其次,非常容易破案,誰會這麼蠢,做這樣的反常事件呢。

第二,有人質疑警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就不懂警察的工作方法了,這件事,警察比我們更希望是拐賣兒童的大案,因為,我們只是看看熱鬧,他們能夠得到各種“好處”,這要是拐賣兒童的大案,一下子抓了四個嫌疑人,這是多大的餡餅掉在腦袋上,警察誰不想立功受獎呀,可惜,只能依法報案,不能立刑案,我估計警察比我們遺憾多了。

三、讓歷史的經驗發揮作用。

有兩種案例,值得我們警惕。

1、在大庭廣眾之下搶孩子的事件,確實發生過,但是十之八九是家庭成員間的誤會,或者矛盾衝突,比如離婚不讓探望孩子的,只能採用這樣的手段,這是歷史的經驗之一。

2、被誤會為搶孩子的事件也不止一次發生,比如有的人發現一個孩子沒人管,帶孩子回家,被誤會為人販子甚至遭遇暴打,這樣事也不是新聞了,這兩種案例,都要提醒我們,不放過壞人的同時,也不要冤枉“好人”,這才是我們法律的真諦。

四、基本的法律常識還是必要的。

這個事件,就是一個誤會,但不等於,這種誤會就值得原諒,這種誤會嚴重的破壞了社會秩序,加上我之前的分析本案不夠成犯罪,所以只能治安處罰,拘留五天是靠譜的,也是依法的,包括一個病人,不與執行也是合法的。

五、這件事帶給我們的警示有哪些?

1、任何一個輿情事件都不是無緣無故發酵的,都是有著一定的社會根源的而這個根源是我們需要深入思考的。

2、警察在回應一件事的時候,不是做到了我說了更要做到,我是否說明白了,網民是否聽明白了,這個更關鍵。

3、真相是不可能靠刪帖來實現的,所謂的不明真相,更多時候是我們沒有說明真相,別怪網民被矇蔽,有時候,是我們沒讓他們更明白。

4、反對的意見一定會有,但是,在事實真相面前,包括沉默的大多數,一定會支持你的。

5、時度效與公開透明真誠,永遠會受到網民的支持這也是一種群眾路線的方法,那麼,帶節奏的人就一定不會再有市場。


韓東言


有個大膽的想法,但凡是人販子或者跟人販子掛鉤的人,就應該在額頭讓印上人販子幾個字,永遠都弄不掉的那種。


這件事情前因後果就不在敘述了,只是大白天的幾個超過60歲的老太太,竟然搶一個小孩,這樣的事情發生在現代,有點不可思議了。雖然最後這幾個人都被判處了5日拘留。但是僅僅是這一點,我覺得是不夠的。


據調查,這幾個老太太說自己認錯了,看成自己的媳婦帶著自己的孫子出來,而自己跟媳婦關係不好,不讓自己看孫子,當天剛好看到好像是媳婦帶著自己的孫子逛街,於是就想把孫子搶回來。其實是弄錯了。這就是整個事件。我想說的是,你當大家是三歲小孩嗎?這麼糊弄?


就算你說認錯了,有個老太太還當著這個孩子的面誇孩子好看呢,下一秒就搶孩子了。這叫沒認清是不是自己的媳婦?這不是搞笑麼?這明顯就是人販子的行為了。而且就算是自己的媳婦,要這麼搶?是跟媳婦有多大的仇恨?還是說你搶走了就充當孩子的爹媽?


種種分析,這幾個老賴就是人販子,應該嚴懲不貸。


老王偵查記


呵呵,其實就這個事情我昨天就寫了一篇,可惜有某些地方寫的不好,被審核掉了。

很晚實在想睡了,也就不修改了,部分切圖如下:





今天,已經發布出來的消息,也基本上與我的猜測相吻合,因為我堅信一個東西:在大庭廣眾之下,幾個“人販子”婦女還真的幹不出“當眾搶孩子”這樣的事情來。

老龔說勢,不違心說假話:

雖然我理解這幾個婦女的迫切的心情,讓兒媳婦把孩子帶走了都看不到確實傷了老人的心。但是,我更加理解遭受無妄之災的孩子與孩子的父母,人家好好的逛商場,為什麼要為你們的痛苦買單呢?



我建議“搶孩子”的婦女們,換位思考一下,勇敢面對自己鑄就錯誤的事實:無論如何就是傷害了孩子以及孩子的父母,無論你們的出發點有多麼的值得同情。

抽點功夫,拿點錢出來,誠懇的認真的去拜訪一下孩子與孩子的父母吧,這是你們應該做的,而且是必須做的。

當然,個人覺得拘留五天或許真的輕了一點,因為不足以杜絕諸如此類事情再次發生。拘留以後加罰一點錢吧,稍微重一點,讓所有的人都明白,就算自己的孩子看不見了,也不是在眾目睽睽下“搶孩子”的理由啊。


老龔說勢


大實話:就算是認錯了,只被拘留5日的處罰夜未免太輕了。

對於“人販子”可以說我們每個人都是痛恨至極,甚至可以說,很多人的潛在思想都是“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個”。而現實生活中如果是碰到了一些“搶孩子”的現象,我們腦海中第一個反應到的就是一些孩子被弄殘疾,然後被扔到街上去要飯,亦或者說是被賣到一些深山老林裡給一些沒老婆的光棍傳宗接代。而近日,就在北京一商場發生了光天化日“搶孩子”事件,並且因為警方給出的處罰結果是“行政拘留5天”,所以這件事就迅速在網絡上發酵。

根據這位家長描述,事情的經過大概就是自己的妻子當天獨自帶著11個月大的孩子去購物,正在等電梯的時候,有三名婦女圍了上來,其中一名婦女試圖把孩子從嬰兒車裡抱出來,但是,因為嬰兒綁了安全帶所以沒有成功。看到這一情景,妻子迅速反應過來,但是,身邊另外兩名女子則上前拉扯,搶到了孩子,妻子緊緊拉著搶孩子的婦女不放手,並呼叫救命,這時候周圍的群眾也都圍了過來,在熱心群眾的幫助下孩子最終沒有被搶走。而當天下午,搶孩子的三名婦女又拉來了一位姓李的女人,自稱是孩子的奶奶又來商場找孩子,然後被蹲點的刑警帶回派出所。最後查明,是這幾個人誤將他人孩子認作自己的孫子,而對這幾個人的懲罰依據則是擾亂該地公共場所秩序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因為,目前來說的的處罰是行政拘留5日,也就是說是被認為是認錯了孩子。那麼,咱們就先按照認錯了孩子來看待這件事。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算對方確實是孩子的奶奶,她也是沒有權利搶孩子的,因為奶奶並非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因此,從民事責任的角度來說,她損害的是孩子父母的合法監護權。並且,這個事件中,關鍵是這個人還不是孩子的奶奶,完全就是一個陌生人。而從行政責任的角度來說,因為這種行為已經是涉嫌擾亂公共秩序,因此根據相關管理條例處以5日的行政拘留處罰是沒問題的。

不過,現在就算是這幾個人是認錯了孩子,那麼這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也就是對擾亂公共秩序的處罰,而對於他們自己的“認錯孩子”的失誤行為,則是沒有處罰的。換句話說,還沒有對他們幾個損害孩子父母的監護權進行懲罰,畢竟,發生這種事無論是對孩子來說,還是對孩子的父母來說,無疑都會造成精神傷害。所以,個人認為,就算是真的認錯了,那麼也應該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費。而不僅僅是行政拘留5天就完事,當然,如果警方聽過複核後有證據證明這幾個人就是人販子,那麼則應該讓其承擔刑事責任。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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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說事


就算是親奶奶搶親孫子,都是“拐騙兒童罪”,何況還搶錯人了呢?首先,被搶的嬰兒是處於被監護的狀態,沒有被人遺棄。搶嬰兒的人,她們的目的就是把嬰兒奪走,脫離監護人,她們存在搶走嬰兒的故意。她們著手實施了搶奪行為,僅僅因為她們意志之外的原因沒有得逞,屬於犯罪未遂。所以應當是“拐騙兒童罪未遂”。

覺得沒有惡意的?搶奪他人監護狀態的嬰兒的行為能被定性成沒有惡意嗎?首先就存在侵犯他人監護權的危險,還存在侵犯嬰兒生命健康權的危險,能說沒有惡意嗎?

大家好好研究一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吧!



賀奕說稅


客觀事實是強搶孩子已經實施了,客觀上構成了犯罪行為。

主觀上,無論實施的也好,策劃的也罷,都對搶不是自己的孩子有清楚的認識。見到警察知道自己是不對的,知道害怕,知道逃跑。

從免責事由上看,沒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情節,不夠成免責。

所以,構成犯罪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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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認為老太太們不構成犯罪的,所主張的事實是老太太認錯人了,認為是自己的兒媳和孫子。

但是“認錯人了”其實是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可能會影響量刑,但是不影響犯罪構成。

還有說老太太平時是個好人,沒有犯罪記錄等等,也是會影響量刑,不影響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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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為刑事犯罪辯護時,初犯,偶犯,從犯都可能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定罪免罰也有,但是說不構成犯罪是不負責任的。

以上


nk4700


青天大白日的搶人家孩子,你以為是一場遊戲啊。毫無疑問這幾個老人家的行為,就是人販子常用的伎倆,動手快見警察轉身跑,事情一曝光,人人喊打,只因現如今人販子比老鼠更令人痛恨。

到底是不是人販子,在輿論熱火朝天漫天飛的時節,我覺得警方一定是做了他們該做的工作的,這就包括對這幾個嫌疑人的徹底調查,姓名職業住址過往有無犯罪史等等,相信警察不會冤枉好人更不會放走壞人,這點我對他們有信心。

所以即便這夥人行為讓人懷疑,但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處理,支持警方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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