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繫單未經發包方確認,發包方能以此爲由拒絕買單嗎?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1、浙江高院《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匯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何祝平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6)浙民終632號,審判人員:盧世昌、田建萍、陸秋婷,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2、最高院《浙江匯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何祝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審判人員:汪軍、馬東旭、張愛珍,裁判日期。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案涉工程發包方為浙江匯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包方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爭議焦點:聯繫單未經發包方浙江匯鑫公司確認,發包方能以此為由拒絕買單嗎?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於安裝工程聯繫單中存在爭議的554848.63元費用,主要涉及安裝聯-006、安裝聯-0007、安裝聯-042、安裝聯-008、安裝聯-0040五份聯繫單,監理單位在聯繫單上籤署了工程量屬實等內容,但匯鑫公司未在《總承包合同》約定的15日內辦理簽證,根據雙方約定,應視為其已同意

。二審法院將上述聯繫單涉及的費用計入工程造價,亦無不當。關於鑑定報告列入爭議事項的土建聯-109號聯繫單所涉費用,匯鑫公司在聯繫單上籤署的處理意見為經雙方梳理資料後進行核對,並未否認該部分費用實際產生。匯鑫公司對該費用雖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故二審法院將該部分費用計入工程造價,亦無不妥。

四、啟示與總結

聯繫單未經發包方確認,發包方能以此為由拒絕買單嗎?本案未經發包方確認的聯繫單分為二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根據合同約定“逾期視為同意”,第二種情形是簽署意見時“未否認費用發生的”。這二種情形下的聯繫單發包方雖未籤認但仍需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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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單未經發包方確認,發包方能以此為由拒絕買單嗎?

五、延伸閱讀

關於案涉工程未獲“雙龍杯”獎項應否扣除工程總價款2%問題,雖然《總承包合同》約定如案涉工程未獲“雙龍杯”,罰該標段工程結算總價款的2%,但因“雙龍杯”評選涉及工程質量、住宅工程裝修、投入使用、入住率等多種因素,匯鑫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案涉工程未獲“雙龍杯”獎項系中建六局土木公司單方原因造成,故二審法院對匯鑫公司關於按合同約定扣除2%工程總價款的主張未予支持,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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