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单未经发包方确认,发包方能以此为由拒绝买单吗?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1、浙江高院《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祝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民终632号,审判人员:卢世昌、田建萍、陆秋婷,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2、最高院《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祝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审判人员:汪军、马东旭、张爱珍,裁判日期。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案涉工程发包方为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联系单未经发包方浙江汇鑫公司确认,发包方能以此为由拒绝买单吗?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安装工程联系单中存在争议的554848.63元费用,主要涉及安装联-006、安装联-0007、安装联-042、安装联-008、安装联-0040五份联系单,监理单位在联系单上签署了工程量属实等内容,但汇鑫公司未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15日内办理签证,根据双方约定,应视为其已同意

。二审法院将上述联系单涉及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亦无不当。关于鉴定报告列入争议事项的土建联-109号联系单所涉费用,汇鑫公司在联系单上签署的处理意见为经双方梳理资料后进行核对,并未否认该部分费用实际产生。汇鑫公司对该费用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二审法院将该部分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亦无不妥。

四、启示与总结

联系单未经发包方确认,发包方能以此为由拒绝买单吗?本案未经发包方确认的联系单分为二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根据合同约定“逾期视为同意”,第二种情形是签署意见时“未否认费用发生的”。这二种情形下的联系单发包方虽未签认但仍需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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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未经发包方确认,发包方能以此为由拒绝买单吗?

五、延伸阅读

关于案涉工程未获“双龙杯”奖项应否扣除工程总价款2%问题,虽然《总承包合同》约定如案涉工程未获“双龙杯”,罚该标段工程结算总价款的2%,但因“双龙杯”评选涉及工程质量、住宅工程装修、投入使用、入住率等多种因素,汇鑫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工程未获“双龙杯”奖项系中建六局土木公司单方原因造成,故二审法院对汇鑫公司关于按合同约定扣除2%工程总价款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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