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款无力还 担保人依法须“买单”

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被执行人王某因借申请执行人李某4万元,加上利息2.8万余元无力偿还,强制担保人张某替王某全部还清欠李某的本金及利息。

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人王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期限6个月,张某为其担保,并出具借据写明“如逾期不还款,违约金由担保人承担”,张某在借据上签了名。之后,王某借款逾期未还。同年5月21日,李某与保证人张某签订了还款保证书,后李某向张某索要此欠款,张某不还,引起诉争。

2017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本金4万元及利息,张某对以上债务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借款人王某及保证人张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2月,李某向木垒县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对借款人王某和保证人张某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法官经过查询,发现王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保证人张某觉得替借款人还款有些冤,提出只偿还本金,不偿还利息。法官多次给他做工作,并向其释明若不还款将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法律的强大震慑下,张某将借款人王某欠李某的本金和利息共计6.8万余元全部还清。(王建武 陈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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